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壹個民法案例分析問題,求高手解答!要求先回答處理方式,再回答法律依據和邏輯原理。

壹個民法案例分析問題,求高手解答!要求先回答處理方式,再回答法律依據和邏輯原理。

妳好:

個人理解:

1.甲、乙雙方建立可撤銷借款合同的法律關系..乙方無權將相機處分給善意第三人,丙方根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機的所有權。甲方可以根據合同要求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還財產並賠償損失。

2.乙方的意思是“給我”作為要約,甲方的意思是“先拿著”。根據合同法第30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因此,甲方向乙方提出借用本合同。但是,在民法上,按照B後來說的“不是妳給我的嗎?”可以說明,後來乙方誤解了甲方的意思表示(接收方搞錯了),以至於乙方通過行為(拿走相機)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內容錯誤的表示。由於我國《民法通則》沒有采用“錯誤”這壹民事術語,理論上認為民通意見71中所謂的“重大誤解”是傳統民法中的錯誤,因此該合同屬於重大誤解,可以撤銷。

3.根據借款合同,乙方占有本金,其無權處分行為構成《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丙方依法取得相機所有權。

4.甲方可根據與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此外,甲方還可以依據合同法58條的規定,在合同無效或解除後,返還從合同中取得的財產。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解除合同的規定,要求乙方折價賠償和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