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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監管,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運行、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風險評估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建立協調和考核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條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規劃、房產、交通、市場監管、衛生、旅遊、教育、安監、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本市實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政府通過提供保費補貼,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第六條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第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新聞媒體和各類學校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知識的普及和宣傳,倡導文明使用電梯。第八條本市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根據章程可以開展下列工作:

(壹)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開展會員單位信用評級;

(二)開展行業信息分析和研究,收集和發布電梯維保時間、參考價格等信息;

(三)組織行業交流、宣傳咨詢、教育培訓,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和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四)參與制定相關標準,協助和配合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技術鑒定、監督檢查,實施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第二章生產第九條電梯生產活動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

禁止使用報廢零件生產電梯。第十條電梯制造企業應當在出廠的電梯上附有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說明書以及其他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標明電梯及其主要部件的設計使用壽命或者次數,並在電梯的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說明。第十壹條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確定的質量保證期符合法律規定,在質量保證期內免費維修。電梯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當免費維修;

(二)在電梯投入使用前,為電梯管理單位提供技術培訓;

(三)跟蹤調查和了解電梯安全運行情況,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時,及時通知使用管理單位消除隱患;

(四)電梯因生產原因存在危及安全的標識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並實施召回,及時告知使用管理單位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提供技術支持,協助排除周期性、重復性停梯等各類疑難故障;

(六)建立完善的電梯零部件供應渠道。第十二條電梯經營單位應當協助使用管理單位和制造單位協調解決電梯制造和安裝的質量問題。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電梯;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不得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和備案文件。

車站、軌道交通車站、人行過街設施、機場、客運碼頭等公共交通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選擇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共交通電梯。

施工單位與使用管理單位不壹致的,施工單位向使用管理單位移交的電梯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同時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誌和電梯使用標誌。第十四條電梯的安裝、改造和維修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受委托單位不得委托或者變相委托其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業務。

電梯改造和重大維修不能委托原制造單位的,使用管理單位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委托原制造單位不低於資質的單位實施改造和維修。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改造方案和大修方案進行論證。專家庫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

改造、大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改造、大修後的電梯進行檢查和調試;提供相應的型式試驗報告並出具質量證明。改造維修完成後,實施單位應當更換電梯產品銘牌,並在電梯產品銘牌和質量合格證上註明單位名稱、許可編號和建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