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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調查認定職責有爭議的。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公眾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預防和處置,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者,是指發起、領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所稱非法集資者,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並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堅持預防為主、打擊在先、綜合治理、妥善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統壹領導下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牽頭部門),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相關司局、分支機構等單位參加工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牽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上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預防和處理非法集資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和領域非法集資的防範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由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牽頭,相關部門參加。負責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調解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保障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相關經費,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預防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發揮網格化管理和基層自治組織作用,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強非法集資監測預警。

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業和領域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監測和預警。

聯席會議應當建立健全全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系統,推進全國監測預警平臺建設,促進地方和部門信息共享,加強非法集資風險研判,及時提供預警提示。

第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稱、經營範圍等商事登記的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經營範圍中不得含有“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牽頭處理非法集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發現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名稱或者經營範圍含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與集資有關的文字或者內容的,應當及時予以重點關註。

第十條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會同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網站、移動應用等互聯網信息和互聯網應用的監測。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認定為用於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如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保存相關記錄,並上報牽頭部門進行非法集資處理。

第十壹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含有集資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公眾宣傳集資。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會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的監測。

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認定為非法集資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集資廣告。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審查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

對無相關證明文件、含有集資內容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十二條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應對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和地方分支機構應當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制。

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督促和指導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異常資金流動和其他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監測。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防範非法集資的義務:

(壹)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機構和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集資,防止他人利用其營業場所和銷售渠道從事非法集資;

(二)加強對公眾防範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並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立警示標誌;

(三)依法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分析識別涉嫌非法集資異常流動的相關賬戶,及時向國務院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和自律,督促和引導會員積極防範非法集資,不組織、不協助、不參與非法集資。

第十五條聯席會議應當建立中央和地方聯動的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機制,在全國範圍內推進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開展經常性的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或載體,通過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分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非法集資的違法性、危害性和表現形式,增強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的認知和認同。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行業、本領域非法集資的風險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範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防範非法集資的公益宣傳,依法對非法集資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六條對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牽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依法處理非法集資。

國家鼓勵舉報涉嫌非法集資行為。處置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在政府網站設立舉報專欄,受理舉報,依法及時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七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本地區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處置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有權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

第三章處置

第十九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理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分支機構進行調查和認定:

(壹)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和投資咨詢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平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等組織吸收資金;

(二)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資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支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訊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的;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第二十條涉嫌非法集資行為跨行政區域的,以非法集資為單位,由非法集資登記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

非法集資者為個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處置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

非法集資發生地、集資資產所在地、集資參與人所在地應當配合調查認定。

處置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對組織調查認定的責任有爭議的,由上級處置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認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調查認定的職責有爭議的,由聯席會議決定。

第二十壹條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壹)進入涉嫌非法集資的場所進行調查取證;

(二)詢問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就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和電子數據,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和電子設備;

(四)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依法查詢涉嫌非法集資的相關賬戶。

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十二條處理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應當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組織調查,並有權要求停止集資行為,通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相關單位暫停設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經調查認定為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責令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幫助人立即停止違法活動;

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調查認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必經程序。

第二十四條根據處置非法集資的需要,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壹)查封有關經營場所,查封或者扣押有關資產;

(二)責令非法集資者和非法集資者追回並變價出售相關資產,償還集資者;

(三)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牽頭部門對非法集資作出處置決定後,應當按照規定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並限制非法集資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前款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措施,應當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五條非法集資者、非法集資者應當償還集資參與人。還款過程由處置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

參與非法集資遭受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六條還貸資金來源包括:

(壹)非法集資的余額;

(二)非法集資所得或者其他資產的折算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資者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四)非法集資者隱藏或者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

(五)非法集資取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利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

(六)其他可以作為償還資金的資產。

第二十七條為非法集資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為非法集資設立的網站、開發的移動應用等互聯網應用,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停。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給予支持和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妨礙非法集資的處置工作。

第二十九條在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對非法集資者,由處理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處以非法集資金額20%以上0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者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並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非法集資輔助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0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非法集資者、非法集資者不能同時履行償還集資款和繳納罰款義務的,先償還集資款。

第三十三條依照本條例受到行政處罰的非法集資者,由有關部門建立信用檔案,其信用記錄按照規定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盡到防範和處置涉嫌非法集資信息的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業、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未履行防範非法集資義務的,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其分支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654.38+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的。或者提供虛假的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由處理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阻礙偵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壹)明知主管、監管單位涉嫌非法集資,未依法及時處理的;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履行防範非法集資職責,或者不配合處置非法集資,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在防範和處理非法集資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四)通過職務行為或者利用職權支持、包庇、縱容非法集資的。

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未經法定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從事發放貸款、支付結算、票據貼現等金融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按照監督管理職責分工予以處置。

法律、行政法規對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預防和處置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具體類型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2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1998 7月13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