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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暫行辦法》中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符合哪些條件?

(壹)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三)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3年以上,近3年內無重大交通事故;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自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

(壹)衣著整潔,語言文明,禮貌待客;

(二)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實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統計報表,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營運數據和票證的檢查;

(三)隨車攜帶出租汽車車輛營運證和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並在車內面向乘客的顯著位置放置服務監督卡;

(四)不得擅自停車;(五)在出租汽車營業站有序載客;(五)不得在禁止停車的地點上下乘客;

(六)車廂內不得安裝侵犯乘客隱私的攝像裝置;

(七)出租汽車載客後,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他人;

(八)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為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

(九)使用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合格的計價器;

(十壹)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收費,並出具本車客運票據;

(十三)對老、弱、病、殘、孕、幼等乘客,應優先乘車;

(十五)發現乘客在車上丟失,應及時歸還。不能退回的,應當及時送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