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第五條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文件原件、市政基礎設施相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測試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必要的相關資料;(三)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出具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文件;(四)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五)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商品房還應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