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這七條監管意見包括:壹是加強從業人員管理;二是規範房屋租賃經營行為;三是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四是禁止利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第五,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平;六是妥善解決房屋租賃矛盾糾紛;七是落實城市政府主體責任。
“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嵌入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的相關內容,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獲取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意見》強調,金融機構應當嚴格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管理,加強信貸審查和使用管理,在發放貸款前采取有效措施核對借款人身份信息、評估還款能力、核實借款意願並做好記錄。發放貸款時,應明確告知借款人貸款性質、貸款金額、年化利率及相關違約責任,切實保障借款人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