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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衡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辦法(全文)

衡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和《關於在衡陽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韓[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衡陽市市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三條衡陽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管理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城管執法局在市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行政執法權,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市城管執法局下屬的支隊、大隊按照管轄範圍和職責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條衡陽市公安局城管警察支隊應當配合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市政府應當保障城管警察大隊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五條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原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經由市城管執法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市、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市城管執法局依法履行職責的活動。

行政處罰工作內容已經由市城管執法局集中的,市、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行政審批時,應當將許可或者審批事項送市城管執法局備案。

第六條市城管執法局的行政執法工作應當主動接受市人大、CPPCC、市政府、市政府法制部門和社會輿論的監督。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協調和監督,建立審批、處罰監督、執法案件移送、許可審批備案、信息交流和聯合執法會議等工作制度。

第七條市城管執法局應當建立並實行執法人員定期交流輪崗制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元以上65438000元以下罰款:

(壹)隨地吐痰、便溺、潑水、亂扔果皮、紙屑、飯盒和煙頭等廢棄物;

(二)在正在施工的建築物、設施、樹幹、電桿上塗寫、刻畫,未經批準張貼或者懸掛宣傳品;

(三)擅自在市區散發廣告和宣傳品,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四)在城市內傾倒垃圾、糞便、汙水或者燃放鞭炮、拋撒紙屑;

(五)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或者懸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六)未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未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

(七)運輸液體和散裝貨物未密封、包裹或者覆蓋,造成泄漏或者遺撒的;

(八)臨街場地未設置護欄或者覆蓋攤點,停工場地未及時整理並做必要覆蓋,或者完工後未及時清理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護欄圍擋外堆放建築材料的。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責令改正,可處65438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壹)擅自擺攤設點,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二)向車外丟棄或者清掃廢棄物,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三)施工現場車輛不按指定路線、時間行駛,在指定地點傾倒渣土,或者沿途撒漏渣土、沙土,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四)施工現場泥漿水未沈澱排入下水道的;

(五)擅自設立牲畜屠宰場所,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十條侵占、拆除、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壞設施的實際費用給予補償。

第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照批準的拆遷方案實施拆遷的。

第十二條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隨意傾倒、遺撒、堆放生活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壹)將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受納建築垃圾的傾倒場;

單位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行為之壹的,處3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行為之壹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建築垃圾存放處置場接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的,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汙染的,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批準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批準文件的,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和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處置建築垃圾超出批準範圍的。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遺撒、堆放建築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章城市規劃和管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違法建設工程,是指未經批準占用城市主次幹道及兩側臨時建築,或者附屬於亭臺樓閣、活動房、工棚、單體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上的磚混結構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十壹條城市建設違法工程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責令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逾期不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兩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在批準期限後未拆除的。

第四章城市綠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八條和《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歸還,恢復原狀,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在樹冠垂直投影範圍內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利用樹木作支撐、在樹上搭棚、剝樹枝、刻劃樹木、纏繞電線或者損毀、損壞樹木,或者堆放影響樹木正常生長的物料、挖沙取土、傾倒汙染物的,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損壞,並處1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砍伐、擅自移動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造成古樹名木損壞、死亡的,依據《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章所列違法行為發生在城市公園、公共綠地(含三江兩岸綠化帶)、城市廣場、休憩花園等。)並由原行政部門配合城管行政執法局處理。

第五章環境保護管理

第二十七條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在湘江、蒸水、雷水成河段等水域存放、傾倒工業廢渣、生活垃圾、糞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洪泛區和城市飲用水壹級水源保護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65430罰款。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5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采取防火、防塵措施,在人口密集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二)在市區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的物質,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的。

第六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三十條對無照攤販異地(店外)經營的,依據《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查封、扣押專門用於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壹條未在指定地點銷售自產蔬菜和農副產品的,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經營商品和經營工具,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必須在公共廣告張貼欄內或者公共廣告張貼欄外張貼、書寫廣告的,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廣告主承擔清除費用,並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準不得發布。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責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市政道路管理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擅自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停放車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指出違法行為,口頭警告,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以采取合法措施處置,並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費,並應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第三十四條非機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自行車、三輪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未在人行道(含橋梁人行道)、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停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不服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三十五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市政公用設施清洗車輛的,依據《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被洗車輛駕駛人被責令立即駛離,拒不駛離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對駕駛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責令改正,限期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賠償直接損失。非經營活動的,對責任單位最高可處10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最高可處200元罰款。經營活動的,可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批準經營建設的;

(二)擅自出店經營、出店經營和施工占用、拆除、損壞市政公用設施;

(三)在市政公用設施範圍內傾倒垃圾、廢棄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鋪設、架設管線及安裝其他設施;

(四)擅自在市政公用設施範圍內擺攤設點、搭棚、建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構)築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進行其他有損市政公用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及時填補或者修復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檢查井、箱蓋或者附屬設施的缺陷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設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期滿後,未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電桿等設施,未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未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七)其他損壞和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八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市城管執法局發現違法行為時,應當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依法暫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第三十九條執法人員必須對暫扣的財物進行登記,制作清單,經核實後由當事人簽名蓋章,並將暫扣財物清單交給當事人,妥善保管暫扣財物,並及時報告相關負責人依法處理。非法扣押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條同壹違法行為同時違反本辦法若幹規定的,不得重復罰款,但不同種類的處罰除外。

第四十壹條市城管執法局查處的違法案件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應當依法交由相關部門進行技術鑒定。相關部門收到市城管執法局的書面申請和案卷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鑒定(確認)意見。

第四十二條市城管執法局查處的違法案件,損壞設施、物品需要賠償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賠償標準,由城管執法局按照先賠償後處罰的原則作出處罰和賠償決定。

第四十三條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

執法人員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時,必須向當事人出具湖南省非稅收入專用收據(定額)。不開具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四十五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繳入財政指定的銀行賬戶。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市城管執法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執法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和執法程序執法。其中,適用壹般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自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市城管執法局局長批準,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四十七條市城管執法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隊伍執法行為的監督,發現違法行為應當查處而不查處的,應當責令查處或者直接查處;下級行政執法有錯誤的,應當責令糾正或者直接糾正,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必要時,市城管執法局可以指揮、調動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城管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要求聽證的,可以依法向市城管執法局申請聽證,由市城管執法局或者市城管執法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組織聽證。

第四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城管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涉嫌犯罪的案件,由衡陽市公安局城管警察支隊依法處理。

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使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不得作為民事糾紛處理。

第五十壹條市城管執法局設立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

公民有權向市城管執法局或法制監察機關舉報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市城管執法局和法制監察部門應當及時按規定查處。

第五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本辦法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市政府有關文件內容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內容為準。

第五十四條經省政府批準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縣(市)和南嶽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2009年1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