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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新政:提倡按月收取租金,租賃合同不得包含“租房貸款”。

4月12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於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房租押金收取、租賃資金監管、房源信息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進壹步防範住房租賃市場風險,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值得註意的是,《通知》指出,鼓勵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房屋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收取定金的,定金數額壹般不超過1個月租金;住房租賃經營主體經營非自有住房,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或者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超出部分租金和押金納入監管(收取承租人租金和押金的期限與向房屋所有權人支付租金和押金的期限壹致的除外)。

同時,住房租賃從業人員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1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通過這些賬戶代收代繳租金和保證金;監管賬戶開戶銀行應當與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對接,並按照約定履行監管義務。對於監管下的租金,從租賃合同生效的次月起,按月(或按與原出租人約定的支付期限)自動解凍相應金額。在保證業主租金足額支付、承租人押金退還的前提下,可以向監管銀行申請劃撥,用於支付房屋的裝修改造、管理費用等必要的運營費用。

在加強房屋信息管理方面,通知強調,房屋租賃從業人員應當將經營房屋信息納入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管理,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房屋核查;對已出租或終止的房源,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分銷渠道中移除。

在規範經營行為方面,通知指出,不得以買賣房屋產權或者買賣房屋使用權等方式對住房租賃進行營銷宣傳誤導和宣傳;住房租賃業務主體應當明碼標價收費內容,明確收費清單。

此外,對於備受關註的租賃貸款,《通知》明確,住房租賃業務主體不得以隱瞞、欺騙、脅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租賃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為名誘導承租人使用租賃貸款,不得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包含租賃貸款的相關內容;金融機構發放住房租賃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相匹配,貸款資金應記入借款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