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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維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縣(區)、鄉(鎮)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經濟適用住房租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將具有所有權、合法使用權或者管理權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並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將房屋返還出租人的行為。第四條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區)有關部門要建立房屋租賃聯合管理機制。

公安、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稅務、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第六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二章租賃登記和信息采集第七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和信息采集制度。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或者信息采集:

(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證明;

(2)不動產權證書(房產證)或其他合法證件;

(三)房屋租賃合同;

(四)租賃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權租賃的書面證明;

(五)原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的書面證明;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或證明。第八條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應當自收到租賃當事人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或者信息采集證明,並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相關情況;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房屋租賃實行實名登記制度,當事人在房屋租賃活動中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房屋租賃登記和信息采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違法建築;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四)違反規定改變房屋性質或用途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條出租房屋,出租人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割後出租。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和車庫設計的,不得出租供人居住。第十壹條房屋租賃登記證和信息采集證是房屋租賃管理的有效憑證,作為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合法憑證。

禁止偽造、塗改、出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證明和信息采集證明。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辦理變更和註銷手續。第十二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為承租人實際支付的租金,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和信息采集時應當如實申報租金價格。第十三條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應當依法納稅。稅款由稅務機關代征,也可以由具備相關條件的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第三章租賃合同第十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當事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前,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證書(房產證)等證明身份信息和房屋產權歸屬的材料,並有義務配合對方依法查詢、核實相關信息。第十五條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和設施;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和交付方式;

(6)房屋修繕責任;

(七)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