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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師詳細資料全集

西漢中國古代朝廷三個最顯赫官職的統稱。這個詞在周朝就已使用,西漢經學家根據《尚書·大傳》、《禮記》等書(見“三事”)認為“三公指司馬、司徒、”。根據李周的說法,中國古代經典學者認為教師、教師和太保是三種公職人員。秦朝沒有三公。東漢末年(208年)建安十三年,曹操不再去三公,置丞相、欽差,自任丞相。延續了200年的三公制,在漢朝實行,從此結束。曹魏恢復了三公制度。魏晉南北朝時期,三公還是處於最好的地位,政府設置了幕僚。但是,實權進壹步轉移到尚書機構。到了隋朝,三公官職不再開放,所有的輔佐都被撤銷,完全成了虛職或“上位”。

基本介紹中文名:三司拼音:三司釋義:三個最尊貴官職的統稱:《尚書傳》引文詳解及出處,各朝、唐、五代、宋、明三司簡述,引文詳解指三公,即太尉(司馬)、司徒、司空。

《後漢書·舜帝紀》:“今二千石之選,屬三司。”李習安註:“三師三公,即太尉、司空、司徒爺。”

晉代《晉文公孟頫傳》陶謙“元明從其父太常逵(陶逵)問,‘妳若在此,當不當官?’答雲:‘此書出自三師。’"

張湯《公主墓碑銘》:“故坐而論教,必勝於三師;動則有支,則六類文書。”。在唐代,禦醫、中書、門下是掌管監獄的三司。自永輝以來,武則天執政,尚書、禦史臺、大理寺的刑罰混雜,稱為‘三司’。

《新唐書·正史三》:“受委屈而無怨者,必受三司批評。第三科叫禦史、中書、門下。”

《新唐書·刑法誌》:“永輝以來,武氏有功,但刑過。當時監獄被尚書、禦史臺、大理寺刑部稱為‘三司’。”唐宋時期,鹽鐵司、支出司、戶部為三司,掌管財政管理。

《子同治湯集安趙璇田地幽三年》:(三月)戊寅,以朱全忠為鹽、鐵、稅、戶三司使。第三師之名始於此。”

《續同治官四》:“三司始於唐末,五代特別註意職責。到了宋朝,他們掌管財賦和賦稅,都是由重要官員領導的。”宋代,廣州、明州、杭州設立了對外貿易公司,合稱三家。

《宋史·食糧八章》:“熙寧九年,集賢殿寫程師孟邀赴杭州、明州,船皆轉廣州壹司。讓石濛與第三師詳談。”

範文瀾、蔡美標等《中國通史》第二章第二節第四部分:“1971年,唐太宗滅南漢,即於廣州設商社。後來又在杭州、明州設立了城市海運公司,與廣州壹起,是北宋時期主要的對外貿易港口。”晉代三司為農、鹽、鐵、支出之勸,貞節廢。明代各省均設總部司(總部司)、布政司(宣傳部署司)、巡檢司(量刑巡檢司),分為軍事、民政、司法三個司,統稱三司。

《明史·正史》:“外圍分都、布、按三司,兵罰錢谷,其考核聽官。”清末與布政使(或民政)、按察使(或進士)、進士並稱三司。

朱元璋建立明朝後,在中央廢除宰相,六部大臣直接聽命於皇帝。在地方上,廢除了元朝的行省,設立了布政司、巡檢司和兵部,分別掌管民政、財政、監獄和軍務。起源三司,唐代以前,與三公官職相同,是中國古代朝廷最尊貴的三個官職的統稱。這個詞在周朝已有使用,西漢學者根據《尚書大傳》、《禮記》等書認為三公是指司馬、司徒、司空(三司)。根據李周的說法,中國古代經典學者認為老師、老師和太保是三個。秦朝沒有三公。西漢初承襲秦制,輔佐皇帝治理國家的人主要是宰相和禦史。還有最高武官邱,不過不常買。自武帝以來,受經學影響,宰相、禦史、太尉並稱為三公。劉徹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制度,削弱了宰相的權力。趙匡胤在位的時候,霍光擔任了大將軍傅的侍郎,後來當政的重要官員,如張安世、史高、王峰等,都擔任了大將軍傅的職位。於是偉大的司馬權淩駕於丞相之上。何穗元年(前八年),采納了何武的建議,將科舉秀才改為大司空,並將傅、大司空的俸祿提高到與宰相相等,從而建立了傅、大司空、宰相三足鼎立的三公制。愛帝元壽二年(1),丞相名改為大司徒,與本文提到的三公名如出壹轍。並把原來的太傅和新增加的太傅、太保放在三公之上,頭銜很高,沒有實權。西漢末年雖三足鼎立,但仍以傅為最。比如董賢和王莽都擔任過這個職務,都擅長政事。新的時候沿用西漢的三公制。東漢初年還有三官。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復改丘,大司徒、改司徒、。三公各有壹人千石長史,各有數十人。以泰威為例。有曹、曹東、曹虎、曹鄒、曹慈、曹賊、、曹倉,他們掌管壹切。三公府在當時簡稱三夫。泰威依然位居三公之首。漢光武帝劉秀實行更加極端的皇權中央集權,不使權力歸大臣,名義上設三品高官,但實權逐漸回到尚書臺。而皇帝、金殿、外戚、宦官則改專權。外戚竇憲、季梁,都被拜為將軍,將軍有官職,排名三公。三公不僅受制於大臣,還受制於外戚、宦官,有的甚至是他們的心腹親信。按學者的說法,宰相輔助皇帝管理陰陽,安排四季的時候,皇帝和宰相都會為各種災難自責。東漢時,皇帝把罪責推給三公,所以每當發生水旱等災害時,三公往往被免。因此,仲長統說,三公是名存實亡的,他們只是“工作人員”。東漢末年,董卓為丞相,排名三公之上。建安十三年(208),曹操到三公,收買丞相、欽差大臣,曹操自己當了丞相。延續了200年的三公制,在漢朝實行,從此結束。曹魏恢復了三公制度。魏晉南北朝時期,三公還是處於最好的地位,政府設置了幕僚。但是,實權進壹步轉移到尚書機構。到了隋朝,三公官職不再開放,所有的輔佐都被撤銷,完全成了虛職或“上位”。宋代以後,太師、太傅、太保常被稱為“三公”,但其虛銜性質不變,可恥地轉化為加官送人。明和清是壹樣的。唐代的“三司”是進士、中書、門下。五代時鹽鐵、戶部、支部合稱為“三司”。黃金以農、鹽、鐵、養“三司”為基礎。晚唐長興元年(930),設三司(鹽鐵司、戶司、支出司),掌管全國財政。宋初,三司與舊制壹道,成為宰相財政,僅次於中書、樞密院。被稱為省策劃,三司長官被稱為相策劃,地位略低於參政。太平八年、興國八年(983),裁撤三使,分為鹽鐵司、戶部、支出司三個機構。淳化四年(993年)五月,並入三司使,三司使壹員。鹹平六年(1003),三司有三個副使,分別是鹽鐵司、戶司、支出司,分別掌管三司。他們手下有軍務、後勤、商稅等20多個案子來管理事務。元豐改制,廢三司,其部大部分歸尚書省住工部,三司使其為住持,受丞相領導。簡要說明了每個朝代的三個劃分。三司是住建部、財政部、鹽鐵部三個財務部門的統稱。唐太宗三年,趙璇任命朱溫為鹽鐵、稅務、戶部三司使,這是三司使的名號第壹次出現。朱溫篡唐後,建立建昌書院,使他掌管天下的錢、糧、鹽、鐵、花錢等。,可以算是三書記的前身。李滅梁後,建昌書院荒廢,國家大計放在首位,再將三司之事歸於諸侯。直到晚唐明朝長興元年(930年),李思遠才第壹次統壹了這三個部門,任命張延郎為三個部門的使節。自此,三司職權合二為壹,成為國家最高財政長官,直接向天皇負責。因為三司掌握著全國的財政大權,地位很高,成為宰相、樞密使之後朝中的重要官員,被稱為二相或二相。唐朝和初唐時期,尚書省的財政部是中央財政機關,下設四司:司、司、司,“掌管地、民、錢、谷、貢之差。”“當時邊疆廣,資金特別多,不知道有利潤分配權,就換了個名額,弄了足夠的軍需。”但從玄宗開始,大量的官職開始湧現。"設置官員向他們學習,並設置他們的緯度."但財務崗的設立破壞了原有的財務體系,而鹽鐵、支出轉運、戶部等崗位的地位日益突出,標誌著以這三個部門為核心的新的財務體系逐漸形成。中唐以後,鹽鐵運銷、支戶司成為獨立的財政機構,其中鹽鐵運銷最為重要,“專賣鹽銅鐵礦冶”支戶司既是大臣又是戶部。統籌財政支出,在全國各地設立鹽監、鹽場等下屬機構,形成直管基層的經濟監管網絡。住房部下設四個司,即住房部、財政部和倉庫部。除了戶部由兩個修行人和兩個外交大臣組成外,其他三部的修行人和外交大臣都是各壹個。此外,還有2名督察、4名處長、2名處長、3名處長、3名處長。五代也有三分,與唐代三分相比變化很大。壹是天成元年(962年),三部由宰相專斷,二是任命三個秘書。長興元年(930),張延朗以工部尚書為第三司使。第三,他的職能發生了變化。五代時期,三司的職能主要有:征收和減免賦稅,管理鹽曲事務。負責軍隊工資和軍用物資的供應。參與管理馬事務。參與農場事務的管理。管理財政和官員工資等事務。手掌放了壹堆錢和祭祀用的東西。參與其他軍事和司法事務。但需要註意的是,五代三司的建立使國家財政高度集中,但並沒有改變財政管理上的多政現象。也就是說,國家財政並沒有統壹到三司,所有的官員仍然擁有較大的財權,地方的供、發、留州財政分配制度不變。在宋代1、元豐改革之前,北宋初建立三司制,集中財權,是為了更好地協調國家財政收支,從而將財政利益返還朝廷。蘇轍說:“先人兼顧古今之宜,設三司,統率天下之數至半,權力重於其他司。推原意,不為私。事權分了,財富就散了。雖然妳想發財,但沒有理由。”《古今源流》第壹卷《理財計劃》說:“權利與利益應合而不分,利益來源應公而不私。這個國家建立三司也是個好主意。”此外,北宋三使多為皇帝心腹,皇帝控制三使掌握財政大權。皇帝還控制了國庫中的財富,限制了三司權力的過度膨脹,達到了制衡權力的目的。事實上,在宋初,三司的官職壹直在變化。在宋太宗,三個大使被解雇,三個大使被任命,即鹽和鐵,杜摯和胡都。真宗年間,停止三使,重新設立三使之壹,設置鹽鐵使、多支使、戶使。其中,宋太宗統治的265,438+0年(976-997年)是第三司組織變化最多、最大的時期。這期間,三司的理由、理由、建議等子司斷斷續續,副司、三司的位置時斷時續。太平興國元年(976年)十二月,被任命為第三司副使,“第三司設副使自顏始”。太平八年(983年)三月,三分司分為三部治理事務,“三使分立”,沿襲三分制的初始狀態;淳化四年(993年)五月,三部合並為三部。"壹個成員被重新分配,三個部門壹直負責."用後唐三司制。同年10月,第三師改為總師。很快,全國分為十個師,分屬於左右兩個師,東京是左師,西京是右師,左右兩個師各負責。很快就成立了總司,對左右司進行評判。第二年年底,罷工分為鹽鐵、戶部、支部三個部分,分別分配。鹹平六年(1003),再次並入三司,次年十二月,又分為三司。鹹平六年(1003),六月,因“三司各有使館,與總統不合,互助促事。”至於出納轉賬,就沒必要了,所以會小氣的去蓋章,有違於罪;或者出錢治病,以求邀功,求上進。每天聽到報紙上的謠言就煩,文字符號都是相互的,不知道該怎麽跟。所以“鹽與鐵,枝與戶合為壹使。”“以寇準為執政權,以為會與壹般三部合而為壹”,但後來又分或合,不過三部合而為壹的時間居多。根據《宋史纂修手抄本》和《宋史正史》的記載,宋代三司的具體分工如下:壹是鹽鐵司。其首席官為鹽鐵使,他“掌管天下山川之財,關城池、運河、軍器,以用之助國。”副使節1,鹽鐵部簽約官員和法官3,孔府官員1,都是1,簽約官員4。根據工作細節的不同,分為鹽鐵七種情況。具體來說,首先是軍案,“掌管四庫將軍、將軍、士兵之名”,以及庫務月帳、吉兇月制、官留直、各州官遷、徐氏、司官功過、三小官名、刑獄、造船、抓賊、逃戶資、禁錢。"二、周案"我負責修河渠,賜制兵器名物,兵器弩坊四季用料。“第三,營業稅的案子,負責工商稅收的征收。第四天是都督鹽案,處理鹽的開采和銷售。吳越茶葉案,棕櫚茶種植和銷售。第六日鐵案,“掌金、銀、銅、鐵、朱砂、石炭紀、錫、鼓鑄”第七日“掌旬定、節材、收錢、飯錢、羊、稻麥、柴、陶等物”各案首席為判官,下屬為孔官,輔之以鉤官、鉤官。其次,分公司。它的首席執行官是大使,他“控制著世界上財富的數量,無論它在每個時代是否可用,並控制其進出以統計國家的使用。“副使節1,支部書記、法官3,孔官1,鉤官1,鉤官4。根據工作細節的不同,分為八案八事。具體來說,掌禮案,“掌禮、贈禮、例禮、食物、裏外春冬衣、時衣、絲、紗、棉、布鞋、席、紙、染料、權物、三府官員”。二、錢帛案,“掌管軍隊春夏服飾,百官俸祿,左藏錢帛,交換香藥。“三、糧案”,掌管三軍之糧,軍校之食,各州之粟授受,禦河之運,商人飛錢。第四,昌平案,“掌州是平的”。”第五日,海運案,“張汴河、廣濟、蔡河水運、橋梁、折迎、三稅”。第六日,騎馬案,“掌管各地鹽院事務,飼養牛、羊、馬、市馬。”到了第七天,案中的胡說,“掌管北京的兩個倉庫,並量東京的糧食和廚房的糧食。“第八日,百官之案”,掌管京朝屏的官員呈上材料,神社獻上禮物,各州貼上材料。每個案件的長官是法官,下屬是孔府官,由鉤官和鉤官輔助。最後是家庭事務部。其行政長官是住房部的特使,他“負責戶籍、稅收、飲酒、工作和衣物儲存以供國家使用”。副使節1,科吏、法官3,孔官1,鉤官1,鉤官4。部裏有五個案子,壹個是戶稅案,壹個是“夏稅”。二、自白案,“張州為錢而帛。"第三日,建案"掌管北京之工,陶瓦八工,銀行上作坊,各倉庫薄帳,查各州營、官椽、橋、竹、筏"。四、宋案,“張闕,官宋。“到了第五天,衣食無憂,”張勾著學校、官員和軍隊,提供了物資、春衣和冬衣、粟、茶、鹽、醬、糧食等。“各案首席為判官,下屬為孔府官,輔之以鉤官、鉤官。為了更好地治理下屬的三個師,三個師把自己改組為15師,幫助他們克服弊端,檢查、監督、督導他們的工作。這15個師是:(1)所有磨礦和探礦師,審判長是1。”檢查三個賬戶,以核對差異。"

(2)首都掌管征收部,長官是1個法官。“分管的東西沒分,侯智愛的地方都被公司封了。”

(3)羈縻司,長官“審磨勘司也,審掌也”,職責是“未止收錢利者,必以名監之”。

(4)經理欠公司,主審1。經理欠北京和全世界的官產,都是設限促市。雍熙二年(985)建立,景德鎮四年(1007)廢止。

(5)都是因為宇思,長官“欠官錢盡掌”,掌管北京官員的破事。

(6)司長為1判官,他們“掌管各州申報申請書的三冊簽發,也掌管簽發、剜除、督促、接受之事”。

(7)發行部,“掌傳三部。”

(8)剔鑿,“查三官書”。

(9)催趕部,“掌管在京司庫決算,東集倉庫金庫月賬,三部內外薪資發放”。

(10)往來部,“交各種顏色的名字為了送三份”。

(11)雅斯,有兩個管宮的官員,是“管將軍和將軍名,第壹個是為他辦事”。

(12)業務部,由兩名官員擔任主任,“負責左右廂的檢查、決定、抽查、復驗和評估”。

(13)第三師,總經理,1人,“主管各部門事務”。

(14)活動部有1名軍官,他們“負責文武部門和軍隊接收物資、批書歷、賦案。”

(15)有1軍官負責專門的馬部。“他們掌管兵馬逃亡、合並,司庫事務已收,並壹直在校對、批歷送糧科院作弊”。由此可見,三司職權之廣,事務之繁。皇帝通過三司機構直接控制了全國的財政大權,但三司的設立破壞了六司和殿監的職能。可以說,宋初三司都是掌管財權,而直接對皇帝負責,讓皇帝真正富甲天下。2.元豐三年(1080),宋神宗親自主持官制改革,歷時三年完成。這次監管改革的目的是為了省錢和消除冗余,改變機構系統的混亂局面。這種調整不僅在形式(機構設置)上,而且在內容上,都收到了職能回歸的效果,在壹定程度上改變了宋初的弊端。元豐改制後,三司全面撤銷,並入住建部。“權遣三司使陶安試為戶部尚書”,而陶安是宋朝最後的三司使。宗申說:“戶部在曹左右,為三司、司農寺”,三司官職暫改為尚書省官職。此時所有財權都屬於財政部,直接隸屬於三省,置於宰相領導之下。《陸水言談錄·官制》卷五總結了元豐變法前三分司制的演變過程:唐末分為鹽、鐵、稅、戶四部,專司納財。唐·開始了第三次分裂,總是帶著壹個大使。這個朝代要麽判三司,要麽判權,要麽查三司。在開寶的過程中,參與政務的兩個官員視察了三個部門,然後宰相被作為提拔。在《興國》中,兩個大使被判為三司,壹年多後,重新分析為三個大使。在春華合為三師,取天下為十路,二京左右,放兩計,分十路。不要命令三師共判左右,三師不變。鹹平末年,三司各設副使,其官稱差遣,元豐初未廢。今天,我被告知它屬於尚書省。其中與宋代以前的史實略有出入,概括宋代史實較為準確。三司合並為商業部和省帳後,朝臣們感受到了舊的三司體制下財權集中的合理性,並展開討論。元佑元年(1086)初,宰相司馬光討論廢除三分制的不合理性,認為財權分散,“不壹致”,不利於中央集權。但三分制壹直沒有恢復。明朝“三司”承宣公部、法務部,都指揮本部加強皇權!都督是明代的壹般軍事組織,有1個都督(正二等),2個都督(正三等),4個都督(正三等),屬於有經驗的都督(正六等)和都督(正七等)。有1審判員(正六級)、副審判員(正七級)、官員。監督(來自九品)有壹個倉庫,壹個牧場,壹個大使,壹個副大使。所有的線路指揮使者,官員和所有的指揮官壹樣。其中壹名官員掌管壹個部門,名為手印,簡稱都司,級別高於布署和新聞署。《明史·正史五》說:“諸官皆掌壹方軍政,各引自己的禁衛至五府,聽兵部之言。”魏都督令司設官與荊瑋。外部警衛統壹在首都和旅遊首都。守衛下有千戶,千戶管轄百戶。千戶都有第壹千戶1人(正五級),第二千戶2人(從五級),甄宓2人(從六級)。屬於1官員。下轄千戶10戶,* * *百戶10人(正六品),總旗20人,小旗100人。這座監獄由鎮長負責。警衛全部轉都司,都司轉五軍都督府。在自衛方面,其官兵多為世襲制,這是明代的特殊制度之壹。都督府中都督的名字後來變成了壹個空官銜,而掌管軍隊的軍官則必須加上總指揮官、副總指揮官、參將、遊擊將軍、守備將軍和總指揮官的名字。《明史·正史五》:“在將軍鎮者為守,獨鎮者為分頭守,各守壹城壹堡者為守,與主同守壹城者為合守。還有提督、調職、巡職、編制、工頭、編制等稱呼。所有的總兵和副總兵的職位必須由男性,侯,博和總督頭銜。總兵被封稱為將軍:雲南、大同、西部、湖廣、平滿、廣東...在貴州甄姬鎮、湖廣、四川、雲淮安的,不能以封稱將軍。玄德與玄德之間,有山西、陜西兩個總兵。嘉靖至嘉靖間,廣東、廣西、貴州、湖廣總兵壹分為四,福建、保定總兵換防,浙江總兵增補。萬歷時,又在臨洮、山海增設總兵。到明朝末年,總兵人數眾多,令人難忘。在明朝,連長是沒有等級差別的委任狀,而在清朝,是兩個等級的正規武職。此外,還有軍政府縣、府縣,其官制設置與府縣、府縣相同。據何先生說,掌管天津衛的最高官員是天津衛司令,壹個三品武官。何教授說,明初有三大中樞機構(太師、太傅、太保)和三大遺孤(、少傅、少保)。但這些基本上都是榮譽稱號而非實際獎項。中央設立的中書省,處理具體政務,影響宰相六部事務:官、戶、禮、兵、刑、工。到了1380年,朱元璋廢除了中書省和宰相制度,中書省和宰相的權力分屬六部,六部大臣(相當於各部大臣)直接負責國家的事務。此外,還有壹些職能部門,如具有司法職能的大理寺和都察院,相當於現在的紀檢部門。在地方上,明朝在各省設置首席秘書,左右使節1,是各省最高長官。1人被派往省法官負責司法事務;該省軍事防禦的責任落在指揮官的肩上。可以說三個分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