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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油廠特種設備管理規定

煉油廠特種設備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我廠特種設備管理,確保生產裝置安全、穩定、長周期運行,防止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試行)》, 《煉化公司特種設備管理制度(試行)》和我廠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法規體系的具體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

(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3)《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 0004-2009);

(4)《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 d 0001-2009);

(5)《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TSG q 0002-2008);

(6)《電梯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規則》(TSG t 5001-2009);

(7)《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 7001-2004);

(8)《鍋爐安裝改造單位監督管理規則》(TSG g 3001-2004);

(9)《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TSG d 2001-2006);

(10)《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 001-2006);

(11)《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查規則》(tsgq 7016-2008);

(十二)《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TSG q 7015-2008);

(十三)壓力容器安裝、改造和維護許可規則(TSG r 3001-2006);

(14)《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TSG d 5001-2009);

(十五)《電梯監督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式和強制驅動式電梯》(TSG T7001-2009)。

規則三。本規定適用於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和使用的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的具體目錄如下:

(1)鍋爐:承壓(蒸汽、熱水)鍋爐。

(2)壓力容器:指空氣壓縮機的固定式壓力容器和儲氣罐,包括壓力容器本體和安全附件。

(3)起重機械:各種(固定式和移動式)起重機械。

(4)電梯:各種客梯、貨梯等。

(5)壓力管道。

第二章責任

第五條主管副局長的職責:

(1)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和煉化公司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法律法規要求,全面負責特種設備的管理工作。

(二)負責到期需要延期的特種設備的審批手續。

(三)負責組織特種設備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六條?移動部門的職責:

(1)機動處是全廠特種設備綜合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1)負責貫徹執行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全廠特種設備管理規定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2)負責審核、編制全廠特種設備年度檢驗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和檢驗的外部協調。

(四)負責審查和上報逾期未檢驗的特種設備。

(五)負責建立鍋爐、ⅲ類壓力容器和電梯臺帳。

(六)在廠長的組織下,負責特種設備各種事故的調查,並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原因和調查處理情況。

第七條安全環保監督科的職責:

(壹)負責監督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二)負責特種設備使用的安全監督。

(三)參與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八條用戶(生產車間)的責任:

(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和修訂。

(二)負責特種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及時發現和消除特種設備隱患,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三)負責建立特種設備臺帳、設備技術檔案和安全附件臺帳。

(四)負責向機動科上報本單位特種設備的檢驗計劃,並協助和配合檢驗單位完成檢驗工作。

(五)負責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六)負責填寫因本單位原因需要延期檢驗的特種設備和安全附件審批表,上報特種設備延期檢驗期間的風險評估和風險削減措施。

第三章特種設備管理

第九條采購特種設備必須選擇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資質的生產企業。招標辦公室在選擇特種設備投標單位時,必須由汽車分公司業務管理部對投標單位的資格進行審查。對於單壹來源采購的特種設備,電機事業部在審批單壹來源采購計劃時,應審查特種設備生產廠家的資質,並在電機事業部和企管事業部備案。

第十條特種設備進廠時,供應部門應通知監控部門、檔案部門和使用單位進行驗收。制造單位(供應商)必須提供符合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證明書、安裝維修說明書、監督檢驗證書等文件。

第十壹條有關單位在選擇特種設備安裝、維修、改造的施工單位時,必須確保該單位具有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資質,並取得機動部門、業務管理部門等相關業務部門的審查確認。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和改造不得轉包或者以任何形式分包。

第十二條特種設備安裝、檢修和改造前,施工單位應當將擬安裝、檢修和改造的情況書面告知延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第十三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後30日內向用戶移交相關技術資料。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三條特種設備安裝、大修、改造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接受延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監督檢查;監督檢驗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移動部門應當向延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登記。具體按照《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電梯使用維護管理規則》、《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機動部應建立全廠專用設備臺帳。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2)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和自檢記錄;

(三)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計量控制裝置和相關輔助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四)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五)特種設備履歷卡(即日常使用記錄)。

(六)特種設備年度檢驗計劃。

第十七條特種設備使用者應對在用特種設備和安全附件進行日常維護,每月檢查壹次,並做好運行記錄。

第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特種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全國統壹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教育培訓,確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知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規章制度。

第二十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壹條電梯管理:

(1)電梯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符合《電梯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規則》。電梯的使用者對電梯的安全負責。

(二)用戶應當委托取得相應電梯維保項目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維保單位)進行維保,並與維保單位簽訂維保合同,約定維保期限、要求和雙方權利義務。

(四)使用單位應當至少配備壹名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五)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電梯使用和運行安全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四章特種設備檢驗

第二十二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提前向機動部門提出定期檢驗請求,由機動部門負責統壹申報和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負責編制特種設備檢驗計劃,並報機動科。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檢驗由延安市或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特種設備的使用和檢驗應當嚴格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相應的管理規定進行。

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檢驗周期:

(1)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壹般包括壹年壹次外部檢驗,兩年壹次內部檢驗,六年壹次水壓試驗。其安全附件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

(2)在用壓力容器的檢驗周期應根據其等級和《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的有關規定確定。

(4)壓力管道的檢驗周期應符合《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的有關規定。

(5)起重機械的檢驗周期應符合《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的有關規定。

(6)在用電梯的檢驗周期為壹年,應符合《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和強制驅動電梯》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未經檢驗、超過年度檢驗周期或者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特種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檢查和評估

第二十七條機動處將特種設備的運行管理、維護保養、檔案管理、操作證管理、檢修和年檢計劃作為檢查內容,按照《延安煉油廠設備管理月度考核細則》進行檢查。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機動處負責解釋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延安煉油廠特種設備管理規定》(延安發[2010]6號)同時廢止。

時間表:1。特殊設備賬戶(廠內車輛)

2.特種設備賬戶(起重機)

3.特殊設備賬戶(固定起重設備)

4.特殊設備賬戶(電動葫蘆)

5.特殊設備賬戶(電梯)

6.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

7.壓力容器登記表(總檢驗)

8.壓力管道(普查)登記表

9.壓力管道臺賬

10.壓力容器定期檢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