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同
合同雙方: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1.甲方將定位並出租給乙方使用,四個區域範圍以詳細測繪圖為準。
2.乙方租賃甲方土地用於工廠建設,租金每年定期支付。
3.租賃期限為年,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租金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租金為每畝人民幣元,即人民幣元。本合同簽訂後,乙方應壹次性支付壹年的租金,之後乙方應在每年的日按時支付租金。逾期不交租金的,按日加收3‰的違約金。
5.甲方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由乙方按有關規定壹次性折價補償。
不及物動詞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未經甲方同意,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或出租..如確需轉讓和出租,必須經甲方同意..
2.甲乙雙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合同。如果乙方放棄租賃權,其使用權歸乙方所有..
3.如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因公共利益需要,甲乙雙方應服從國家需要。
4.在合同期內,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損失,雙方互不負責。
7.租賃期滿,乙方如需緊急使用土地,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期滿不再使用的,乙方應在期滿時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甲方。
八。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壹致,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月日
土地契約
甲方:劉如標
乙方:王占福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將烏鎮壹牧場約600畝私人承包土地轉包給乙方,乙方僅擁有該土地的使用權,不得買賣或荒廢,也不得將其變為宅基地或建造其他建築物。
2.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5年,即10月2010至1至2015年1。合同期滿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3.支付方式:2010-2015,乙方每年每畝向甲方支付350元,下壹年的承包費於165438+10月20日支付,不得延誤。如有延誤,甲方有權收回承包土地。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監督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護土地。
2.依法維護乙方的土地經營權,不幹涉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乙方種植期間,甲方負責供水,乙方負責電費。
動詞 (verb的縮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依法保護和利用土地,不得對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2.合同期內,乙方不得將承包土地抵押,分包須經甲方同意。
不及物動詞違約責任
合同期內,雙方均不得違約。如有違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0,000元(貳萬元整)。
八。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協商解決,其他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X.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土地契約
甲方:張軍身份證號碼:652701197202082518。
乙方:王運虎身份證號碼:652701196902161212。
甲方將大鎮二牧場65,438+0,000畝土地(以實際面積為準)承包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土地位置:東接85團原,西接大鎮草原,南接王小東界,北接蘇林貴界,有防洪壩。
2.合同期限:* * 6年,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08年2月13日止。
三、六年* *合同費654.38+0.08萬元(壹佰零捌萬元整),設備保證金8萬元(捌拾萬捌仟元整),* * 654.38+065.438+0.6萬元(壹佰壹拾陸萬元整)。
四。付款方式:乙方應於合同簽訂當日向甲方支付設備保證金40000元(肆萬元整),2008年不再收取合同費用,2008年10月30日前支付165438元(拾肆萬元整,含設備保證金40000元),2009年支付165元。2010—20112.10月30日前支付租金220000元(貳拾貳萬元),* *為660000元(陸拾陸萬元整)。
5.乙方應在合同期內按時支付各項生產費用(水電資源使用費)。愛護甲方設備(兩口井、八間房、兩套泵、兩臺變壓器、兩條地下管線、高壓線路),正確使用。如造成損壞,乙方應自行修復。在合同期內,非人為因素或泵軸自然幹燥造成的泵軸更換由甲方負責(乙方只有在甲方認可後才能使用泵,否則泵軸損壞由乙方負責)。
6.甲方負責提供住房,每口井四口,其中壹口井20平方米,* * *共160平方米,將於2008年8月30日前完成。
七、在承包期內,如果乙方轉包土地,必須經甲方批準..
八、合同期滿後,在設備完好的情況下,甲方將向乙方退還8萬元保證金..
九。如發生土地產權糾紛,甲方應出面協調解決。
X.合同簽訂後,雙方均不得違約。如有違約,違約方應向另壹方支付違約金200,000元(貳拾萬元整)。
XI。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不足,雙方協商達成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2008年月日
土地契約
甲方:博樂市烏圖布拉格鎮第壹牧場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本著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簽訂如下土地承包合同。
1.土地地理位置:土地位於烏鎮的壹個牧場(屬於壹個牧場機動地),四面:東:巴特克的希克林林地;南:郎克明地;西;壹個牧場負責農田林帶;北部:壹條農用拖拉機路。
2.土地面積:100畝以上,會收費。
三。承包土地使用年限:五年,即自2008年4月10日至2008年2月12,31日。
4.承包費:2008年每畝60元,2009年每畝80元,2010年每畝100元,2011年每畝120元,2012年每畝150元。
5.付款方式:簽約初期支付30000元(三萬元整),2065438年4月初支付265438元(貳萬壹仟元整),438+01。乙方在五年內不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
不及物動詞甲方應履行其義務。
1.乙方必須保證在五年內使用足夠的水。缺水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賠償當年的全部損失。
2.調解乙方與本村村民之間的所有糾紛。
3.合同期滿後,土地繼續對外承包的,乙方有優先承包權,同等條件下承包費優惠。
七。乙方應履行其義務。
1.在承包地安裝滴灌設備(地下主管道)。
2.按時繳納土地承包費和水電費。
八。違約責任
甲方違約的,應賠償合同期內每畝每年500元的違約金,並承擔安裝滴灌設備的全部費用。如果乙方違約,甲方將不退還承包費和滴灌投資。
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X.本合同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烏鎮政府壹份。
烏鎮政府回復:
甲方:乙方:
2008年4月8日
土地轉讓協議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經協商,甲方自願將位於博樂市香阪牧場的壹塊土地出售給乙方,雙方同意訂立本土地買賣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1.甲乙雙方約定買賣的土地為6畝,交易價格為90000元(90000元)。乙方分兩期支付,首付款50000元(50000元)於合同簽訂之日支付。付款方式為現金,第二次付款時間為:
二、此地位於博樂市香阪牧場東南,東鄰;南鄰;西鄰;北邊的鄰居。這裏東西米,南北米,* * * 6畝。
三。雙方同意,甲方將於2000年月日將土地正式移交給乙方,土地使用權將於移交時轉移給乙方(相關文件)。
4.甲方應確保該土地產權清晰,不存在其他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如與甲方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甲方應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甲方應負責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5.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所有未繳納的稅費由甲方支付,該土地的所有出讓金由乙方承擔..
6.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見證人:
65438+2007年2月
土地契約
甲方:王新生(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王建房、王建平、周亞嬌、王運虎(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本著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1.目前乙方承包精河縣阿合奇農場甲方荒地壹隊。
2.承包期23年(2008年6月65438+10月1至20365438年6月+0,1)。
三。合同價格和支付方式:
1,2008-2012,前五年每年每畝175元。
2.剩余18年為每年每畝260元。
3.付款方式為每年10月30日付清下壹年的承包費65438。如不按時清償,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終止合同。
四。甲乙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1.在乙方承包甲方土地的23年期間,甲方現有壹口水井,井深178米,直徑?377.井報廢後,甲方將為乙方看壹眼井(井深視情況而定),費用由甲方承擔..
2.如果乙方需要重新打井,甲方應負責打井程序,費用由乙方承擔。
3.目前,甲方擁有以下財產:
(1)變壓器(50千瓦);
(2)啟動箱(75kW);
(3)水泵壹臺(125-80-47);
(四)電表;
(5)變壓器線路550m
(6)壹個井室。
以上交由乙方使用,乙方負責使用期間的維護、維修和更新(乙方僅擁有使用權,所有所有權歸甲方)。
5.合同期23年後,乙方購買的噴灌、材料、房屋經甲乙雙方協商壹次性賣給甲方,貨款壹次性付清。如果甲方不想要,乙方有權自行處理。
6.合同期內,如乙方與牧民發生矛盾,甲方負責協調解決。
7.如果電力公司更新變壓器電路,則由甲方負責。
8.精河縣水利局征收的水資源費由乙方承擔..
九、甲方現有的水井,乙方負責補充材料、回水,並在使用期間合理使用。如甲方發現乙方未及時回水和添加物料,甲方將追究乙方責任。
10.在乙方承包甲方荒地23年期間,甲乙雙方違約的,應賠償對方每年每畝土地復墾費300元。
11.土地承包期間,電費由乙方負責支付,與甲方無關..
12.本合同壹式五份,雙方各執壹份,自簽字之日起立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月日
自己選壹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