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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2004年第10號法令頒布)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6次會議2010年2月23日;根據2012年5月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發布的《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壹條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城市環境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建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是指為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運行,維護城市公共空間良好秩序,對市容、園林綠化、市政道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運、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和社區環境進行的管理。

本規定適用於中心城、濱海新區建成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鎮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施城市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率管理,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應充分體現以人為本;

(2)堅持制度創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區縣為主體、權責明確、務實高效的管理體制;

(三)堅持科學管理、機制創新,完善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政府監管、高效運行的機制;

(四)堅持教育引導和依法嚴格管理相結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會氛圍。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統籌協調城市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城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容和園林管理處。辦公室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編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規劃、工作目標、實施方案和城市管理專項管理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協調城市管理中的職能交叉、管理空白和執法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明確管理責任,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報城市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三)協調處置城市管理突發事件;

(四)組織城市管理的監督和考核;

(五)市城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隨著管理任務的增加、維護標準的提高和管理設施的更新,保持適度穩定增長,做到足額保障。

第七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長遠管理的要求。有關部門在規劃建設時,應當聽取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新聞媒體和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的宣傳和教育,不斷增強公民的文明意識,鼓勵公民自覺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對在城市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壹)市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照明的監督管理,對市政公園、垃圾轉運和處理場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並負責委托市電力公司承擔路燈的維護和養護責任;

(二)市公安機關負責社會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道路交通信號設施和交通安全設施的維護和養護;

(三)民政部門負責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殯葬儀式和社區環境的監督管理;

(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共客運和機場、鐵路客運站、港口客運碼頭的監督管理;

(5)市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道路、公路附屬設施和公路標誌標線的維修和養護;

(六)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設施和河道的監督管理,負責市政河道和市政排水系統的維護和養護;

(七)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八)市國土房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和房屋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

(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令第103號)集體行使與城市管理相關的行政處罰權。111市人民政府2007年)和市人民政府有關決定。

第十條城市管理是區、縣人民政府的責任主體。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城市管理負全面管理責任,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壹)組織落實本轄區各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職責;

(二)履行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社區公共服務設施、非機動車停放場所等與城市管理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的維護和養護管理責任,並按照維護和養護標準和定額,充分保障相關經費;

(三)組織本轄區城市管理的日常監督、檢查和考核,依法查處不履行職責者。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其他區、縣人民政府委托區域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壹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城市管理職責,按照分工落實養護、維護責任,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部門和人員,對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實施組織、指導和監督,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的關系。

街道辦事處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者接受委托,對本轄區內的城市管理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居民委員會負責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組織和動員居民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第十三條天津火車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按照《天津火車站地區綜合管理條例》(第106號令。第七條市人民政府2008年)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和天津濱海國際機場負責各自轄區內的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和公共秩序管理。

天津旅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海河旅遊船、碼頭的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和治安管理。

第十四條電力、通信、供熱、供水、燃氣等企業以及排水、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設施的權屬單位,負責各種地下專業管線井蓋、變壓器箱、控制櫃、架空管線、架空管線桿的維護、養護和安全。

管線的安裝應符合城市規劃、建設、市容和環境的要求和管理,敷設在地下。對不具備地下埋設條件的,經依法批準後可以設置架空管線,但應當采取隱蔽措施。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有責任保持門前區域整潔,並清除積雪和鏟冰。

第十六條與城市管理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竣工驗收後應當及時移交和接管。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續的,由養護責任單位負責養護管理。第十七條城市市容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管理範圍內無違法建設,無非法占用道路,無無私開門,無懸掛、亂塗亂畫;

(二)戶外廣告、商業牌匾等設置符合規劃和規範要求;

(三)建築物的檐口、外立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城市雕塑、時鐘完好整潔,功能正常;

(四)埋地管道和暗架空管道;

(五)國家和本市關於城市容貌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八條環境衛生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快速路、主幹道、各類橋梁(含人行天橋)、重點區域、次幹道、支路及胡同小巷、居民區建築物、甬路整潔,路面幹凈、綠地幹凈、樹洞幹凈、排水溝幹凈,無亂丟垃圾、亂倒垃圾、白色汙染和垃圾堆,清掃率達到10。

(二)垃圾收集、清運及時,垃圾密閉運輸,無泄漏。生活垃圾每日收運2次,重點繁華地區每日收運4次以上。土方和建築垃圾密閉清運,65,438+000%。主幹道沒有大貨車,土方車會清運。

(三)集貿市場分支機構分區管理有序,進出市場無垃圾,無亂賣現象;

(四)公共廁所設施齊全,內外幹凈、整潔、無異味;

(五)國家和本市有關環境衛生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九條園林綠化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公園和綠地布局合理,無枯樹、無裸露土地、無雜草和垃圾,及時處理病蟲害;

(2)道路綠化植物多樣,樹木整齊,行道樹樹洞符合要求,缺株率在1%以下,新植行道樹成活率在95%以上,保存率達到100%;

(三)國家和本市對園林綠化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條路燈照明和夜景照明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全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燈設施完好,路燈亮,路燈和路燈無破損、斷燈,路燈亮燈率達到100%;

(二)夜景照明設置符合規劃要求,與城市景觀相協調,節能環保,開啟率達到95%,完好率達到98%;

(三)同壹道路的燈桿、燈具、光源安裝應統壹、整潔、協調;

(四)各類照明設施無塗寫、張貼,整潔美觀;

(五)國家和本市有關路燈照明和夜景照明的其他管理標準

要求。

第二十壹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交通信號設施和交通安全設施按照標準設置,保持完好和外觀整潔;

(二)車輛、行人各行其道,機動車禮讓行人,交通事故處理及時,無違反按喇叭、闖紅燈、隔離設施的行為;

(三)機動車停車場和非機動車停車處設置合理,管理有序,車輛停放整齊,無違規占道、占用人行道和盲道;

(四)國家和本市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和社區環境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設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綜合利用,運行正常;

(2)小區路面平整,邊石齊全,排水順暢,車輛停放有序,無亂賣亂占道路,無非法占用和破壞綠地,無暴露垃圾,無高空亂丟垃圾,無汙水外溢,無無私遮,無亂占,無噪音擾民,無樓道亂倒亂畫;

(三)喪葬儀式文明節儉,不在道路、社區非指定區域焚燒花圈、紙錢等喪葬用品;

(四)國家和本市對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和社區環境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運營線路設計合理,運營時間方便公眾出行、安全駕駛、文明服務,無違章駕駛、拒載乘客、隨意停車、超標準收費、車輛隨地吐痰或傾倒垃圾等違法行為;

(二)客運車輛性能良好,設施齊全整潔,標識統壹規範,嚴禁無證車輛從事客運業務;

(三)客運站設施齊全,標誌規範,站區整潔,車輛調度合理,無擅自拉客、違規收費或亂停車現象;

(四)國家和本市對公共客運交通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機場、鐵路客運站和港口客運碼頭的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設施齊全、功能完備、標識規範、環境整潔、信息發布及時準確、服務流程科學規範、乘客采集有序;

(二)為其他車輛有序停放提供的設施齊全,管理良好,各種交通方式銜接順暢;

(三)國家和本市對機場、火車站、港口客運碼頭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市政公路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機動車道路面平整,無坑槽,道路、水井暢通,無車輛顛簸,各種地下專業管線蓋板齊全,無缺失、破損;

(二)非機動車路面平整、結構完整、無塌陷,側石、路緣石、樹洞順直無缺損,人行道地磚無塌陷無缺損,棱角整齊,路名牌齊全、規範、整潔;

(三)橋梁安全,設施完好,橋面無坑槽,橋頭和伸縮縫處無凹凸不平,橋梁欄桿順直,線條流暢,表面整潔;

(四)橋梁景觀照明及附屬設施齊全、整潔;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城市排水和河道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排水管道通暢,井蓋齊全完好,無汙水逸出,排水泵站設備完好,保證汛期汙水和排水的正常排放,排水渠道通暢,閘門完好,啟閉靈活;

(二)河面無垃圾,水體清潔,護坡完整,兩岸無垃圾,無雜草,河道涵洞定期疏浚;

(三)國家和本市對城市排水和河道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環境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施工現場整潔,圍擋牢固,在規定時間內無汙水、汙泥外溢,無揚塵,無建築垃圾散落在空氣中,無噪聲擾民;

(2)運輸車輛應密封清潔,無泄漏,駛出場外時應進行沖洗;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標準。

和要求。第二十八條城市管理實行網格化。根據標準劃定網格區域,明確區域內城管事件和部件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維護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城管信息采集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建立市、縣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

市數字城管部門負責監督協調縣區數字城管平臺和市相關城管部門,做好數字城管工作,並向城管考核部門提供相關數字城管考核信息。

區縣數字城管部門派出城管信息采集員按照劃定的網格進行巡查,對需要處理的事件和部件問題向責任單位下達任務,按照事件和部件問題處理標準進行檢查,結果納入城管考核範圍。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園林綠化、供水、市政等行業的養護工作應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建立統壹開放的公共服務市場,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通過簽訂合同明確養護標準、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三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城管委辦公室組織實施。

城管委辦公室每月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城管部門的城管工作進行考核。

市城管相關部門與區縣人民政府之間實行雙向考核。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考核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抄送市委組織部和市監察部門,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三十三條城市管理考核結果與城市管理經費掛鉤,實行以獎代補。

第三十四條考核結果在壹年內連續三次在同壹等級考核中排名末位的,予以通報批評,所在單位應當作出書面檢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約見其主要負責人談話。

第三十五條城市管理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市城管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公開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道路、排水、河道、公共客運、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和社區環境、建築工地維護等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信息。

養護維修責任的信息公開應當在網上公開或者通過設置宣傳冊、標牌等方式便於公眾知曉。

公開信息應當包括維修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名稱、責任範圍、養護標準、聯系電話和上級監督電話等內容。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責任信息公開還應當包括工期、項目經理及相關責任人員姓名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城市管理部門和數字城管平臺應當公布監督電話等聯系方式,方便公眾監督。

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應當通知相關部門對投訴舉報信息進行處理,並在收到投訴舉報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七條城市管理應當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

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城管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反饋結果。第三十八條公民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行為規範,愛護公共設施,保護公共環境,維護公共秩序。

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履行城市管理相關義務,符合城市規劃設計要求。

第三十九條相關市城管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和執法機關不履行或者緩慢履行監督管理責任的,壹經發現,城管委將在媒體上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曝光,約見談話,必要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罰建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城管信息采集員不履行或者緩慢履行檢查監督職責的,給予警告,直至解除聘用關系。

第四十壹條負有維修養護責任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緩慢履行維修養護責任的,依法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第四十二條在公共場所,嚴禁隨地吐痰和嚼口香糖。嚴禁隨地大小便或傾倒糞便。嚴禁亂扔煙頭、紙屑、瓜果皮核等各種廢棄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立即拆除;拒不清除的,處5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嚴禁從建築物或者車輛上拋擲各種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拆除;拒不清除的,處500元罰款,違反規定的單位,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嚴禁在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或者在樹木、居民走廊上放置、張貼、懸掛、刻畫、塗寫各種有礙市容觀瞻的標語、宣傳品和其他物品。

臨街建築新安裝的室外空調應當符合市容管理要求,嚴禁在非指定地點安裝室外空調。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修建私人建築。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並處5000元至2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嚴禁制作、傳播涉黃涉賭視頻。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文化電影電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65438+萬元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嚴禁非法占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銷售、餐飲、清洗、修理機動車等經營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在道路、綠地、空地、樓道、院落等居住區部位從事銷售、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罰款,並沒收其非法物品和工具。

第四十八條嚴禁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隨意橫穿道路、闖紅燈或者穿越道路隔離設施。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5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不服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駕駛的非機動車。

禁止駕駛機動車闖紅燈,禁止在城市建成區鳴喇叭。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罰款,並對違法行為累計記分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禁止在道路和社區非指定區域焚燒花圈、紙錢等殯葬用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民政部門或者市殯葬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1000元。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區縣民政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實施處罰。

第五十條個人嚴禁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並處1000元罰款。

養犬人不應幹擾或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攜犬出戶時,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為犬只戴上口套,並由成年人牽著牽引帶,主動自覺避讓他人。禁止攜犬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長途客運車輛。如果帶狗乘坐電梯,乘坐電梯時應避開高峰時間,並給狗戴上口套或將狗放入狗籠或狗袋中。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

委員、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犬只進入電梯的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註銷養犬登記證。

帶狗狗出家門時,要自備清潔用品,及時清理狗狗排泄物。未及時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並可處50元罰款。

第五十壹條嚴禁使用高音喇叭或者發出其他高噪聲幹擾周圍居民生活;從事室內娛樂、裝修等活動時,應當限制時間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噪聲汙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嚴禁非法挖掘城市道路。嚴禁開挖後拖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公路管理部門責令其停工、恢復原狀,並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嚴禁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嚴禁未經批準改變道路占用用途或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嚴禁非法占用和破壞園林綠地。嚴禁占用園林綠地後拖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處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不履行門前清掃、積雪、鏟冰責任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直至通報批評;對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由縣級市容環境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並在媒體上曝光。

第五十六條嚴禁擅自架設架空管線或者對已批準的架空管線未按要求采取隱蔽措施。

第五十七條禁止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外排放汙水或者汙泥,在施工現場圍擋外堆放建築材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654.38+0萬元罰款。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使用密閉運輸車輛運輸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安全密閉,不得在施工現場外沿途泄漏或者遺撒。

施工單位不使用密閉運輸車輛的,由施工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項目負責人按上述標準進行罰款,並按照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安全違法行為記分辦法進行處理,直至施工單位停止參與施工投標活動。

施工單位運輸車輛在工地外沿途撒漏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清除,並處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城市管理部門履行管理職責,實施管理行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關於執法程序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阻礙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條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8年4月25日發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條例》(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