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全文是什麽?

《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全文是什麽?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政設施的管理,發揮其功能,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為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杭州市區的市政設施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市政設施,是指城市道路設施、城市橋涵設施、城市排水設施和城市河道設施。?

第四條本條例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受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市政設施的管理工作。?各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的市政設施管理工作。?城市規劃、公安、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能,協同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市政設施建設單位應按批準的項目實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按要求及時與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交接。?

第六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市政設施進行觀察和檢查,及時維護和維修,建立健全完整的檔案管理制度。?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市政設施的義務,並有權舉報違反本條例、損壞市政設施的行為。?在保護市政設施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城市道路設施管理?

第八條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設施,包括車行道(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人行道、隔離帶、公共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城市道路設施的管理範圍以已實施的規劃道路紅線為準;未實施規劃道路紅線的,以城市道路兩側合法建築物外緣之間的車行道和人行道為準。?舊城改造中,按有關規定拆遷的城市道路用地,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道路施工時,免費提供給施工單位。?

第九條城市道路應當保持平整、完好。?城市道路上各種地下管線蓋板的設置應與路面標高壹致。發生沈降或缺損的,產權單位或專業管理部門應及時修復。?城市道路上的各種地下管線發生爆裂、損壞、滲漏時,產權單位或者專業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條城市道路與鐵路平交道口的銜接應當順暢。鐵路部門負責最外側軌道外兩米範圍內路面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壹條在城市道路設施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壹)擅自占用、挖掘道路;?(二)擅自修建建築物和構築物;?(三)清洗機動車輛,裝載汙染道路的車輛;?(四)擅自在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停放機動車的;?(五)在禁止試車的道路上試車;?(六)在道路上焚燒垃圾和其他物品;?(七)未經批準設置廣告、燈箱等設施的;?(八)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惡臭和多塵的物品;?(九)擅自建設市場或固定攤點經營的;?(十)在車行道和人行道上直接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等混合物;?(十壹)擅自修建道路出入口的;?(十二)履帶車和其他對道路有直接損害的車輛擅自通行;?(十三)其他損害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第十二條因特殊情況,確需在人行道上臨時停放機動車或者在非機動車道上臨時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經公安機關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個人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申請,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規定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批;經批準後,由批準部門聯合發放臨時占用許可證和道路挖掘許可證。?

第十四條經批準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壹)按照批準的時間、範圍和有關要求占用、挖掘,不得擅自改變;?(二)應在占用、挖掘現場醒目處懸掛許可證,設置交通安全護欄和標誌;?(三)需要限制部分車輛行駛或者臨時控制交通的,應當提前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公告;?(四)挖掘道路時,應當精心組織,文明施工。在主幹道上過馬路時,應當在夜間進行,白天恢復交通;?(五)挖掘道路不得占用檢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溝渠,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應當按照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六)挖掘道路遇到測量標誌、地下管線、文物保護標誌等設施時,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不得移位或者損壞;?(七)道路挖掘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要求及時回填壓實;?(八)占用、挖掘後,應及時清理現場,拆除臨時設施,並及時報批準單位驗收;?(九)因特殊情況,批準部門需要提前暫停占用道路的,占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騰退。?

第十五條電力、電信、給排水、燃氣等地下管線突然發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搶修的,可以先行施工,但必須及時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情況,並在24小時內辦理審批手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挖掘道路處理。?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必須按道路管理範圍劃分,經市或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城市橋涵設施管理?

第十七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橋涵設施,包括橋梁(含立交橋梁和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屬設施。上述構築物的主體及其附屬設施和橋涵凈空,屬於城市橋涵設施管理範圍。?

第十八條城市橋涵應當保持牢固、整潔、完好,確保安全。?附屬於橋梁的各種管線由各專業管理部門進行維護和維修,以保證橋梁的結構穩定和使用安全。?

第十九條與橋涵連接的渠道竣工後應當移交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

第二十條城市橋涵設施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挖坑取土、傾倒廢土、垃圾及其他廢棄物;?(二)未經批準在橋涵上設置管線的;?(三)擅自堆放貨物、施工作業、停放車輛和船舶;?(四)未經批準設置廣告、燈箱等設施的;?(五)擺攤經營和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六)履帶車和其他對橋涵有直接損害的車輛擅自通行;?(七)故意撞擊損壞橋梁;?(八)其他損壞橋涵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壹條通過橋涵的車輛、船舶必須嚴格遵守有關限載、限高、限寬、限速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車輛、船舶通過橋梁、涵洞的,車輛、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安機關和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批準,並按照批準部門指定的時間和方式通行:(壹)車輛總重量超過橋涵荷載限值的;?(二)運載不可分離的大型物體的車輛、船舶超過橋涵的限高、限寬。?

第二十三條需要依附於橋涵設置管線設施的,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需要臨時占用橋洞堆放貨物、施工作業、停放車輛和船舶的,必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章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雨水管道、汙水管道、排水溝、排水泵站、汙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雨水管、汙水管在外墻兩側各2.5米至5米,路邊排水溝及其護坡兩側各1米至3米,為城市排水設施的管理範圍。?排水泵站和汙水處理廠的管理範圍以征地紅線為準。?

第二十六條城市排水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和暢通,機電設備應當安全正常運行。?城市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現或者接到報告後,及時疏通或者修復。?汙水處理廠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汙水處理並達標排放。?

第二十七條城市排水應當實行排水許可制度,按照城市建設規劃,實行雨汙分流。?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壹)擅自在排水管、溝洞內接管排水;?(二)將垃圾、糞便、廢土等汙物倒入、掃入雨水口、檢查井;?(三)損壞、移動井蓋、左靜;?(四)修建建築物、堆放物品;?(五)向雨水、汙水管道、溝渠排放泥沙、水泥漿和含有易燃、易爆、腐蝕性物質的液體;?(六)堵塞排水管道、溝渠和排水口;?(七)其他損壞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需要利用城市雨水管道排放雨水或者利用城市汙水管道排放汙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相關批準文件和圖紙資料,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竣工工程可以按照批準的圖紙進行施工;屬於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報建手續。竣工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驗收合格,並核發排水許可證。?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城市汙水管道排放汙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排放標準。?

第三十壹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對排汙單位和個人實施水質監測,並將相關信息報送環保部門。?被監測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妨礙或者逃避監測。?

第三十二條因需要移動或影響排水設施使用的,必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臨時措施,保證排水暢通。工程竣工後,應立即恢復原有排水設施。第五章城市河道設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河道設施,是指城市中由市政部門管理的河道、堤防、排澇泵站、引水渠、溢洪道及其附屬設施。城市河道設施的管理範圍以河道設施規劃用地為準;規劃未實施的,以現有河道設施用地為準。?

第三十四條城市河道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暢通、整潔、有效。?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實施河道水量分配方案,配合環保部門對河道水質進行監測,並對水汙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河道設施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壹)擅自占用、挖掘河道設施;?(二)傾倒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三)擅自從河道取水用於生產經營的;?(四)擅自向河道排放汙水或者設置、擴大雨水汙水排放口;?(五)傾倒有害有毒物質;?(六)損壞水工程設施、防汛設施和水文監測設施;?(七)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八)其他損害河道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臨時占用和挖掘河道設施應當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取得許可證。臨時占用建設後,河道要按期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需要向河道排放汙水的單位和個人,無論是直接排放還是間接排放,都應當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並取得許可證。排放的汙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排放標準。排汙口的設置和擴大,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前,應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其他部門在城市河道上已建的涵閘、泵站、埋地穿堤管道、電纜等構築物和設施,對不符合工程安全的,應當通知有關部門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條對於積水嚴重的原有橋涵和跨河管道,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改建和擴建;未經改建、擴建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汛期前采取應急措施,確保汛期安全。?對城區河道各類阻水設施,各有關單位要在汛期前采取搬遷、拆除等應急措施。?

第四十條在汛期,城市河道堤壩的啟閉應當按照城市防洪預案的規定實施,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進行調度和管理。?

第四十壹條城市河道應當定期疏浚,河道整治臨時占用的土地,超過海岸線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解決。?第六章市政設施資金管理?

第四十二條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資金,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第四十三條經批準臨時占用、挖掘道路的,應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占用費、挖掘費和修復費。?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規定,市政設施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收取的費用應當全部用於市政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維修,不得挪作他用。?市政設施管理中確需收取的其他費用,由市人民政府提出,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

第四十五條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免通行費:(壹)市政建設和養護工程;?(二)非經營性社會服務活動;?(三)施工期間非經營性房屋維修占用房屋相鄰路面的。

第七章處罰?

第四十六條未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設施、城市河道設施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繳納道路占用挖掘費,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規定設置交通安全護欄和標誌,或者道路挖掘工程竣工後不按規定回填、夯實,或者占用、挖掘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拆除臨時設施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傷害或者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七條。擅自在排水管道、溝渠上挖坑,擅自混合雨水、汙水管道,嚴重影響城市排水管道安全運行,汙染河道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賠償經濟損失,限期堵塞排水口。逾期不阻斷的,采取強制阻斷措施。?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壹)在道路上沖洗機動車輛,車輛裝載物汙染路面的;?(二)在道路上焚燒垃圾和其他物品;?(三)在橋涵設施管理範圍內挖坑取土、傾倒廢土、垃圾及其他廢棄物;?(四)擅自占用橋涵設施堆放物品、施工作業、停放車輛和停泊船舶;?(五)將垃圾、糞便、廢土等汙水廢棄物倒入、掃入雨水口、檢查井。?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壹)在道路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惡臭和多塵的物品;?(二)擅自在道路上設置固定攤點的;?(三)在橋梁和地下通道上擺攤設點;?(四)損壞、移動井蓋、左靜;?(五)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範圍內修建建築物、堆放物品;?(六)擅自在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和停放機動車的;?(七)在河道內傾倒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壹)在車行道和人行道上直接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和其他混合物;?(二)未經批準在橋涵上設置管線的;?(3)將沈澱物和水泥漿排入雨、汙水管道和溝渠;?(4)堵塞排水管道、溝渠和出水口。?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危害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壹)未經批準在公路、橋涵上行駛以及其他對公路、橋涵有直接損害的車輛的;?(二)擅自在道路上建設市場的;?(三)故意撞擊、損壞橋梁的;?(四)向雨水、汙水管道和溝渠排放含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質的液體;?(五)向河道傾倒有害有毒物質;?(六)損壞水工程設施、防洪設施和水文監測設施。?

第五十二條經勸阻當事人不停止或者不改正違法行為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扣其車輛、工具以及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直至當事人改正。?

第五十三條在汛期,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強行拆除河道設施管理範圍內的阻水設施。?

第五十四條阻礙市政設施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破壞或者盜竊市政設施,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政設施的管理、養護、維修中,因失職造成他人傷害或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主動接受群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機關舉報市政設施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有關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市政設施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杭州市屬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