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簽署本條例所列的書簿和收取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壹)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稅收項目:
5.稅目:財產租賃合同
魏凡:包括出租的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機械、器具、設備等。
稅率: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壹貼花。稅額不足壹元的,貼花為壹元。
納稅人:承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