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認為車輛不歸出租人所有,進而認定融資租賃關系不成立,出租人就失去了主張承租人違約,請求確認車輛歸其所有,或者要求承租人壹次性支付全部未支付租金的依據。
主要優勢
對此,在司法實踐中,為了鼓勵交易,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壹般認為,在汽車融資租賃交易中,當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但實際所有權人為出租人時,法院不應直接作出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不成立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