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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掛車拉沙走寧波環城西路需要通行證嗎?

需要,道路交通狀況

第二十九條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燈、非機動車燈、人行橫道燈、車道燈、方向指示燈、閃爍警告燈和道路、鐵路交叉路口燈。

第三十條交通標誌分為:指示標誌、警告標誌、禁止標誌、導向標誌、旅遊區標誌、道路施工安全標誌和輔助標誌。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標線分為:指示標線、警告標線、禁止標線。

第三十壹條交通警察的指揮分為:手勢信號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揮信號。

第三十二條在道路交叉口和行人過街比較密集的路段,應當設置人行橫道、立交橋或者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較為密集的路段,人行橫道信號燈應當設置聲音警示裝置。

第三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上劃定停車位,並規定停車位的使用時間。

第三十四條開設或者調整公共汽車、長途汽車行駛線路或者站點,應當符合交通規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公路養護施工單位在對公路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規範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護施工使用的車輛和機械應安裝警示燈,並噴塗明顯的標誌圖案,作業時應開啟警示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不中斷交通的情況下,加強對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出現堵車時,及時疏導,維護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誌;無法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通道,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緊急情況除外。

第三十六條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和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懸崖、積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七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不規範,機動車駕駛人容易產生識別錯誤。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標誌、標線進行改進。

道路照明設施應當符合道路建設技術規範,並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道路交通法規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分別表示:

(壹)綠燈亮時,允許車輛通行,但轉彎車輛不得妨礙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3)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沒有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標誌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車輛可以通行,不妨礙已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九條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壹)綠燈亮時,允許行人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行或者在道路中心線等候。

第四十條車道燈指示:

(1)綠色箭頭燈亮時,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燈或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通行。

第四十壹條方向指示燈的箭頭方向分別指示左、直、右。

第四十二條閃爍警告信號燈是連續閃爍的黃燈,提醒過往車輛、行人註意,確認安全後通行。

第四十三條道路與鐵路交叉路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壹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表示允許車輛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