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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企業在合同期內遇到政府拆遷,應該得到什麽補償?

吳律師:租賃廠房的承租人不是業主。單純租廠房和租地後自由建房完全是兩碼事。如果廠房是完全租賃的,這個時候,拆遷方不會把承租人當成被拆遷人,也不會在協商拆遷補償的時候面對妳。而是會直接和房東也就是出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會要求妳搬遷,告訴妳拿不到任何企業搬遷補償。這是工廠的承租者無法接受的,因為拆遷確實導致了企業的損失。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以往拆遷法律、法規、規章的精神,租賃廠房的企業只要有營業執照並壹直正常經營、合法納稅,就有權獲得壹次性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包括附著物、機器設備、裝修配件等物品,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

不可否認,現實中的尷尬點是租賃企業的主體資格。作為拆遷律師,我們壹直主張租賃廠房的企業主壹定要積極參與房東和拆遷方的談判,特別是要和拆遷方明確我們的立場,讓拆遷方明確,單靠和業主談判解決不了問題。因為現在房屋拆遷不是房東占有,而是由出租人占有和實際經營,而且拆遷也發生在租賃期間。如果全部賠償給房東,而拒絕承租人作為獨立主體參與拆遷談判,就會滋生很多後續問題,導致訴訟糾紛幾乎不可避免。當合法權利被剝奪時,租賃企業主只能通過法律武器維權。再者,如果拆遷方或出租方采取斷水斷電等強制承租人搬遷的措施,承租人可以提前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如訴訟保全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為了給拆遷人和出租人施加足夠的壓力,必須參與拆遷談判過程,爭取自己的話語權。如果租賃企業保持沈默,即使拆遷方或業主壹開始願意給予補償,後來也不了了之。本來權益往往是爭取來的。對於正在經歷上述困境的租賃企業,我們在此再次呼籲,壹定要積極主動,掌握分寸,努力積累足夠的資本,讓企業東山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