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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租賃房屋前應告知承租人?

應當通知承租人。根據法律規定,出租人可以將出租的房屋出售或者抵押,出售房屋時應當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應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有充分的時間另尋房屋出租或熟悉和適應房屋的新主人;並讓承租人知道租賃的房屋將被出售,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售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購買。這壹規定反映了法律對住房承租人利益的特別保護。出租人在未告知承租人的情況下出售房屋,即使手續合法、健全且已辦理過戶,承租人也可以主張房屋買賣無效,有權以同等價格購買房屋。

也就是說,帶租轉讓需要提前通知承租人,並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對方,放棄優先購買權才能轉讓。同時,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礙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影響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

第726條,

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