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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法律主觀性:

這要看妳們當地政府制定的搬遷補償安置方案。但是國家有規定:1。拆遷補償不得降低被拆遷人原有的生活水平。2.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

法律客觀性:

滄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三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房屋產權調換。除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價格和剩余年限給予補償。第三十三條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也可以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協商解決的。應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國土、房產、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於每年年初定期公布城市規劃區內基準地價、各類房屋重置價格和單方工程造價。第三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並結清調換房屋的差價。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由拆遷機構評估。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屬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照評估機構確定的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第三十六條拆遷人應當為被拆遷人和安置人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拆遷區域內新建房屋與被拆遷房屋性質相同的,應當優先考慮拆遷區域內要求產權調換的房屋。第三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第三十八條拆遷人按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標準價格購買住宅房屋的,拆遷人應當告知售房單位。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產權比例對被拆遷人另行補償;被拆遷人要求產權調換的,應當在辦理安置用房產權登記時註明產權比例。第三十九條拆遷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和單位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公有住宅房屋按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準予出售,承租人按規定購房後,可作為被拆遷人,被拆遷人給予補償。(二)拆遷人可以通過協商購買承租人享有的公有房屋使用權,並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拆遷人將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三)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異地居住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提供的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和使用功能不得少於被拆遷房屋。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應當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第四十條房屋拆遷評估應當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進行,評估結果應當由評估單位及時在拆遷範圍內公布。評估結果應包括:合法建築面積、建築面積、被拆遷房屋的附著物(房屋、門道、天花板及其他結構等。),以及被拆遷房產的評估金額等。第四十壹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承租人不能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當事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時需要對被拆遷房屋或者安置房價格進行評估的,所需評估費用由申請人支付。第四十二條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10日內委托其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評估價格: (壹)兩次評估價格相差小於或者等於第壹次評估價格5%的,按照第壹次評估價格確定,第二次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支付;(2)兩次評估價格相差超過第壹次評估價格5%但不足10%的,按兩次評估價格的平均值確定,第二次評估費用由委托人和第壹次評估的評估機構支付。(三)兩次評估價格之差等於或者超過第壹次評估價格10%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根據第三次評估結果確定。第三次評價費由第壹、二、三次評價相差較大的評價機構支付。第四十三條拆遷公益性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第四十四條對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的安置房屋不能壹次性到位的,可以采取過渡方式。過渡期壹般為壹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年。第四十五條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租賃房屋承租人壹次性搬遷的,按照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元的基數支付搬遷補助費;房屋的生產經營由雙方根據實際支出情況商定。過渡性安置按壹次性安置補助費的兩倍執行。被拆遷人或者租賃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居住的,由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和被拆遷人或者租賃房屋承租人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壹)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單位安排住宿的,從逾期之月起,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25%,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50%,逾期壹年不滿兩年的增加100%。(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從逾期當月起,按照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不滿壹年的按25%支付,逾期不滿兩年的按50%支付,逾期兩年以上的按75%支付。第四十七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四十八條被拆遷房屋的有線電話和有線電視,按電信、廣播電視部門現行收費標準補償電話電視轉讓費;安裝燃氣、供熱、空調設施的,拆除費用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協商確定。實行產權調換的算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