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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網約車有哪些法律意識?

不管坐什麽車,還是要知道法律意識,不然發生糾紛的時候就不知道怎麽辦了。

1.因網上支付導致乘客被扣款,誰來承擔責任?

案例:

據悉,日前,山東省煙臺市的賈先生早上通過專車平臺叫車,有人接單。但是因為交通堵塞,他取消了約會。但當天下午下班,當他想再次打車時,發現打車軟件竟然顯示自己還有10000多元未還。賈先生當天沒有65438+10萬元以上的行程訂單,打車軟件中取消行程記錄的金額都在0元。

賈先生隨即撥打了打車軟件的客服電話,但未能接通。無奈之下,他只能向工商部門投訴。賈先生說,幸好當時自己支付寶裏錢不夠,不然可能會被扣。

分析: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乘客被多收了錢,他們的公平交易權受到了侵犯。如果乘客作為消費者,沒有接受經營者提供的服務,而是支付了報酬,專車平臺作為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並依法返還多收的費用。

2.乘客不付車費怎麽維護車主權益?

案例:

山東的董先生是壹位專車車主。前壹段他收到了壹張濟南到臨沂的車票。到達目的地後,車費700多元。兩位乘客說他們會在酒店後付款。因為可以網上支付,董先生也沒放在心上,就開車回了濟南。結果此後無法聯系到兩名乘客。在搜尋兩名乘客未果後,董先生撥通了汽車公司的客服電話。工作人員核實情況後告訴他,按照規定可以賠償50%的車費。

分析:

第二種情況涉及運輸合同。運輸合同是壹種有償的雙重服務合同。運輸合同訂立後,雙方都有義務,貨主將旅客運送到目的地,旅客向貨主支付運費。運輸合同的客體是貨主將旅客送到約定地點的運輸行為,而不是旅客本人。如果車主已經盡到了將乘客安全運送到目的地的義務,但是乘客沒有支付車費,則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案例2中的運輸合同不同於壹般的運輸合同,車主和乘客通過第三方叫車軟件公司取得聯系。由於運輸合同是非約束性合同,雙方之間的協議成立。在車主無法向乘客主張車費的情況下,第三方平臺應做出相應賠償。

3.私家車作為專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付嗎?

案例:

2016年5月20日,江蘇省高院公布了江蘇首例車禍案,法院判決駁回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2015年8月3日,李通過某網絡旅遊軟件聯系到顧某,約定將顧某送到指定地點。出行軟件自動算出票價為8元。車輛行駛時,李走神了,沒有看到前面的大坑。車子直接栽進坑裏,導致前輪爆胎,車頭嚴重受損。江蘇省啟東市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自買車至事故發生前,以營利為目的,先後20余次載客,其行為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屬於營運行為,明顯增加了車輛的行駛風險,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分析:

專車不同於普通私家車,因為它是盈利的。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保險標的的風險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因此,如果汽車在未告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載客,將面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拒賠的情況。為了保護司機和乘客的利益,司機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車輛的使用情況,購買適合自己實際情況的保險。《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節對客運合同有專門規定。乘客與駕駛員之間存在客運合同關系。乘客乘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依照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節的規定劃分責任。如果專車平臺對事故有過錯,也應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

4.專車平臺違規,乘客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案例:

近日,深圳南山區壹名24歲的女教師從家裏坐專車到學校宿舍。司機在接到女老師後,自行取消訂單,將車輛開到偏僻路段,用刀逼迫女老師交出財物,然後將其殺害。此後,該車公司發長微博證實,並稱嫌疑人在登記時使用了真實的身份證、駕駛證和行駛證,但事發時車輛的車牌是偽造的。軟件平臺相關人員表示,平臺會對司機的身份證和駕駛證進行驗證,對平臺車輛也有要求。至於與平臺信息不符的車輛、司機或車牌,平臺現在無法實時跟蹤,只能在接到舉報後進行處理。

分析:

乘客乘坐專車是否受到傷害,行為人利用專車從事犯罪活動,專車平臺是否有責任的問題,也要根據不同的專車模式來討論。在乘客+私家車主+私家車平臺的模式下,私家車平臺不參與運營,只提供信息中介服務。此時,要求私家車平臺承擔賠償責任是不可能的。但在這種模式下,專車平臺需要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私家車平臺提供的相關信息不真實或者故意隱瞞重要信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需要註意的是,私家車違反現行法律法規運營是違法的。乘客應該認識到,私家車的安全性能沒有保障,乘坐這種交通工具增加了發生事故的風險,乘客也有過錯。

在租車公司(提供車輛)+勞務派遣公司(提供司機)+專車平臺(提供信息)+乘客的模式下,從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只有提供虛假信息才能要求平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