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理論情況。實際上,這要復雜得多。據我所知,市場上很少開展委托融資租賃業務,很多主流融資租賃公司甚至從未開展過委托租賃業務。其中壹個重要原因就是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權利義務無法明確。所以對於資產負債率不是很敏感的租賃公司,幹脆直接做通道業務。對資產負債率敏感的租賃公司將不能開展委托租賃業務。比如,很多地方的稅務局對不入表能否開具增值稅發票存在爭議。就算不入表也能開發票,租賃公司憑什麽單據抵扣收入?傳統的稅收觀點認為,只有融資成本的單據才能從進項中扣除。很明顯,委托資金不是融資,所以自然不是融資成本。這些都是法律法規的空白區域。所以現在做的委托租賃,很多都是不需要增值稅發票的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