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困難的家庭可以申請。
人均居住面積低於30平方米的無房戶或住房困難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符合“壹戶壹宅”政策的,可申請政府安置房:以夫妻(含兩人以上,含兩人)為主要成員;沒有直系親屬的單身;有兩個以上成員的家庭,其中至少壹人已經成年;經房屋鑒定機構鑒定,危險等級為C級或D級的危險房屋。在計算人均居住面積的時候,要把沒有合法手續的部分算進去。
2003年8月1日,全市農業戶口註銷後遷入本市的人口,不算安置人口。
按人均50平米計算。
每戶按人均50平方米享受安置房安置面積。安置房安置總面積按最小安置面積原則控制,超出面積按商品房價格購買。
村民所有的舊房自行無條件拆除,原舊房基地交回村(居)委會重新安排。有合法手續的建築面積部分,壹拆壹,不考慮差價。
有舊產權證的村民,在國土、房產部門辦理安置房產權證時,應同時註銷其舊土地或房屋證書。
安置房定價以經濟適用房價格和拆遷安置重置價格為基礎。
申請廉租房
男性必須超過25歲。
申請人必須屬於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小於10平方米。申請人必須男性年滿25周歲,女性年滿23周歲;單身申請人的年齡男性超過30歲,女性超過28歲。2003年8月1,全市農業戶口註銷後遷入原城鎮戶口且已有住房的不屬於申請對象。
享受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居住面積為10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積超過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標準租金計租。廉租住房以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形式分配。農村最低收入家庭無房戶可向本村村民租賃住房,區政府發放租賃住房補貼解決住房需求。村莊拆遷時,按照最新的征地拆遷政策進行安置。
廉租房租金和標準租金參考廈門國土房產部門制定的最新標準。
廉租住房不得轉租。
廉租住房承租人家庭收入超過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再屬於最低收入家庭時,承租人應當如實向當年廉租住房產權人申報,並在壹個月內退回廉租住房。
承租人不得擅自加層、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結構、設備設施,不得改變使用用途。承租人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者空置。有上述行為之壹,或者超過6個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符合上述條件的,出具相關證明,向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