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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是營運還是非營運

租賃車輛屬於非營運。

租車屬於運營嗎?

汽車租賃公司的汽車行駛證為非營運,具體如下:

出租公司的汽車牌照是非營運的,他們出租的用戶是針對私家車出租的,類似於私家車;並不是出租給個人後,個人是以收取報酬為目的載客,而不是來自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辨別車輛是否為道路運輸經營車輛,關鍵在於其是否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時隨車配發的車輛營運證(即交通運輸部核發的道路運輸許可證)。

只有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才是道路運輸經營車輛,才能在核定的範圍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如何把營運車輛變成非營運車輛?

營運車輛需要在註冊地車管所辦理變更登記。

運營車輛的使用壽命:

(1)9座及以下非營運客車(含轎車、越野車)使用年限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無需審批,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壽命,每年檢驗兩次。超過20年的,從21年開始,每年檢驗4次。

(二)旅遊客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使用年限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最長使用年限不得超過10年。延遲報廢的旅遊客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9座以上延遲報廢的非營運客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的,從16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三)營運客車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長報廢年限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檢驗4次。

(四)上述車輛在定期檢驗中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要求的,應當收回號牌和行駛證,並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註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後,不得辦理註冊登記和轉移登記。

(五)營運車輛轉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營運車輛按營運車輛規定年限(8年)報廢。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十六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壹)改變車身顏色;

(2)更換發動機;

(3)更換車體或車架;

(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機動車登記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戶籍遷出或者遷入車管所轄區的。

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申請變更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下列證明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駕駛證;

(四)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應當按照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相關證明和憑證。

機動車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變更登記事項的,還應當采集查驗車輛識別代碼拓印膜或者電子數據。

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為道路客運和旅遊客運的,與相關部門聯網核實道路運輸許可和車輛使用性質信息的,還應當核對相關電子信息。

需要補辦機動車號牌的,應當收回號牌和行駛證,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因車身顏色變更申請變更登記。如果車輛不在註冊地,他們可以向車輛所在地的車管所提出申請。

車輛所在地車管所按照要求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提交的證書、憑證進行審核,並將機動車檢驗電子數據轉發給註冊地車管所,註冊地車管所按照要求審核發放行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八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相適應並經檢驗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業務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平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