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挪用,則涉嫌挪用公款;
2、如果是國有企業的財務人員,就涉及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收受禮品,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交而不上交,數額較大的;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挪用公款的定罪如下:
1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不受挪用時間長短的限制;
2.對於挪用公款的營利性活動,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壹般是挪用數額較大,即挪用1萬元至3萬元,不受挪用時間長短的限制;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還要以挪用數額較大,即挪用1000元至30000元為刑事責任起點,但同時也限定在三個月以上。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且案發前三個月以上已如數歸還的,可不認定為犯罪,由主管部門按政治紀律處理;挪用公款65438+萬余元。三個多月後,雖然案發前已歸還全部本息,但只要屬於挪用公款罪,仍應追究刑事責任;
4、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抗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違法活動的數額,即以5000元為定罪起點;
5.國家工作人員挪用承包、租賃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資金用於承包、租賃項目以外的用途,歸個人使用,致使承包、租賃合同無法履行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第383條
懲治貪汙賄賂的規定。對徇私舞弊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壹款之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返還贓物,避免或者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有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壹款罪,有第三款規定的情形被判處緩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決定將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