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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國有土地儲備辦法(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儲備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國有土地儲備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儲備。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依法通過收回、收購、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和儲備供應的行為。第三條國有土地儲備應當遵循政府主導、規模適度、規範有序、嚴格管理的原則,優先儲備閑置低效建設用地。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有土地儲備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土地儲備協調運行機制,研究解決土地儲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淄川區、博山區、周村區、臨淄區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儲備工作。第五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張店區、高新區、淄博經濟開發區和文昌湖省級旅遊度假區國有土地儲備的管理。其他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儲備管理工作。

市、區縣納入國家土地儲備機構目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具體承擔國有土地儲備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審計、城市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國有土地儲備管理工作。第二章儲備計劃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自然資源、發展改革、財政、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部門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統籌安排土地儲備的總量、結構、布局和時序。第七條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土地供應年度計劃,編制土地儲備年度計劃。 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等因素,報上壹級自然資源部門備案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因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或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原因,確需調整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可在中途每年調整壹次,並按原審批程序備案報批。第八條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上年末儲備土地結轉情況;

(二)年度新增土地儲備計劃;

(三)年度儲備土地開發計劃;

(四)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劃;

(五)年度儲備土地管理計劃;

(六)土地儲備資金年度需求總量。第三章儲備範圍第九條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儲備範圍:

(壹)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2)征用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征用並完成征用的土地;

(五)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第十條下列國有土地,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無償收回,並在註銷土地登記後納入儲備:

(壹)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劃撥土地;

(二)公路、鐵路、礦山等經批準的土地;

(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土地;

(四)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後超過兩年仍未開發的土地,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為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前期工作導致延期動工開發的除外。第十壹條下列國有土地,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收回,註銷土地登記後納入儲備:

(a)需要為公眾利益而使用的土地;

(二)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改造和調整所使用的土地;

(三)已有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回的原劃撥土地;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有償收回的其他土地。第十二條下列國有土地,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儲備機構依法收購,並在註銷土地登記後納入儲備: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無力按照合同開發,不具備轉讓或出租條件的;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政府依法有優先購買權;

(三)土地使用權人依法向政府申請收購的土地出讓土地;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購買的其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