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締約雙方為使同壹條約或協定生效所需的國內法律程序不同的,該條約或協定在締約雙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並通過外交照會相互通知後生效。
前款所列條約、協定簽署後,應當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批準、核準、備案或者登記手續。通知照會的手續由外交部辦理。
第十壹條加入多邊條約和協定,分別由NPC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決定。
加入多邊條約和協定的程序如下:
(壹)加入本法第七條第二款所列的多邊條約和重要協定,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後提出建議,報國務院審查;國務院要求NPC常務委員會做出加入的決定。加入書由外交部長簽署,具體手續由外交部辦理;
(二)加入本法第七條第二款未列明的多邊條約和協定,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進行審查,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決定加入。加入書由外交部長簽署,具體手續由外交部辦理。
第十二條接受多邊條約和協定,由國務院決定。
中國代表簽署或者未簽署的含有接受條款的多邊條約、協定,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決定接受。接收函由外交部部長簽署,具體手續由外交部辦理。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雙邊條約和協定,以中文和締約另壹方的官方語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必要時,可使用雙方同意的另壹種第三國語言作為具有同等效力的第三國正式文本或作為參考的非正式文本;經締約雙方同意,也可規定在對條約和協定的解釋上出現分歧時,以第三個版本為準。
某些具體業務事項的協定,以及與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經雙方同意或按照有關國際組織章程的規定,可以只使用壹種國際通用的文字。
第十四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締結的雙邊條約、協定的簽字原件,以及經保存國或者國際組織證明的多邊條約、協定的副本,由外交部保存;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締結的雙邊協定的簽字原件由該部門保存。
第十五條NPC常務委員會批準或加入的條約和重要協定在《NPC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其他條約、協定的公布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由外交部編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
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由外交部依照聯合國憲章的有關規定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協定需要向其他國際組織登記的,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國際組織章程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國際組織締結條約和協定的程序,依照本法和有關國際組織章程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協定的修改、廢除或者退出的程序,參照該條約、協定的締結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