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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多大的孩子可以騎自行車上路。

12歲

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保障交通安全暢通,規範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客,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進行其他與交通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城市街巷、橋梁、隧道、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車輛和行人可以通行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車輛,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和停放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第四條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路巡警支隊)具體負責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應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所屬人員和未成年人自覺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和配合交通警察的指揮和管理。

中小學校應當開設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教育課程,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自我保護教育。

第六條公安交警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定職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科學、高效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執法原則,依法管理,文明執法。

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實行警務公開,建立道路交通管理執法公開制度、交通事故公開處理制度和道路交通管理執法錯案追究制度。

公安交警部門要嚴格按照事故處理程序和時限要求等有關規定,認真受理交通事故報警並迅速處理,及時恢復交通。

公安交通警察在行使道路交通管理職權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並持有相關證件;檢查和糾正管理相對人的違章行為,並在管理相對人要求時出示執法證件;對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管理相對人可以拒絕檢查。

第二章車輛駕駛

第七條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解放門以東、濱河東路以南、天水路以西、朱敏東路、朱敏西路、白銀路以北(不含上述路段),以及西津東路、西津西路(解放門至劉嘉穎十字)、建蘭南路、西站路、敦煌路南段(石蘭技校至西站路十字),7: 00至21禁止通行。

(二)解放門以東、濱河東路以南、平涼路以西、朱敏東路、朱敏西路、白銀路以北範圍內(不含上述路段),每天112: 30、17: 30至18: 30禁止0.5。

(三)解放門以東、濱河東路以南、五裏鋪十字以西、南山站北路(不含站北路)以北,每天上午7時至22時,禁止機動車清運垃圾、糞便;

(四)南山公園路禁止為殘疾人車輛安裝機械動力裝置;除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高速公路客運車輛外,節假日期間禁止19座以上的貨車和客車通行;

(五)過境貨運車輛通過市區時,應當按照市公安交警部門規定的路線行駛。

單位使用的車輛在前款禁止車輛通行的路段,可以憑公安交警部門核發的通行證通行。

第八條市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根據本市道路交通狀況,設置和調整禁止機動車左轉、掉頭、停車、超車、限速、單向行駛的路段,並設置相應標誌。

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特種車輛和軍用車輛執行緊急和特殊任務時,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應當確保交通安全,並在任務結束後向公安交警部門說明情況。

第九條部分機動車實行隔日運行,限量通行。

每天7: 00至20: 00,本市各類客運出租汽車、小型客車、小型客車按車牌尾號單日通行,雙日及雙日,白銀路、朱敏東路、朱敏西路、火車站東路範圍內(含以上路段)。

第十條小型客運出租汽車應當在公安交警部門指定的出租汽車臨時停車點停靠,並在西津東路、臨夏路、中山路、慶陽路、臯蘭路北段(鐵路局廣場以北)、金昌路、東崗西路上下乘客。在不影響交通、不堵塞道路的前提下,其他路段應停靠路邊,按照乘客要求上下車。

第十壹條市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根據本市道路交通狀況,適時開辟和調整公交專用道,並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每天7: 00至19: 00,本市公交專用道只準公交車、電車(含小客車、面包車,下同)行駛,禁止其他機動車行駛或停放;設有公交專用道的,公共汽車和電車不得在其他車道行駛或停放。

公共汽車和電車不得在停靠站外候客、上下車和途中開門招攬乘客,不得追逐、搶奪乘客。

第十二條秀川大橋以東,七裏河黃河大橋、大沙坪三岔路、延長路以南,東港立交橋以西,南山站北路以北(含以上路段),禁止農用車、拖拉機通行;但蔬菜、瓜果、花卉等鮮活農副產品可在23: 00至次日5: 00運輸,本市房產新制造的農用車、拖拉機可在此期間憑出廠合格證單向運輸。

第十三條解放門以東,五裏鋪橋以西,濱河東路以南,火車站東路、朱敏東路、朱敏西路、白銀路(含以上路段),西津東路、西津西路(解放門至劉嘉穎)範圍內;每天7時至22時,禁止人力三輪車、架子車、滾輪車等非機動車通行;但拖運水果、蔬菜、花卉等時令農副產品和副食品的,可在避開上下班高峰期、不影響交通、不堵塞道路的前提下,在19小時後駛入上述市場,駛出市場。

第十四條摩托車應當在機動車道內按線路行駛,並在公安交警部門批準的停車點停放。

禁止摩托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和在非停車場、點停放。

禁止改裝、拼裝摩托車上路行駛。

第十五條裝有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應當按規定申領號牌和行駛證,否則不得上路行駛。

禁止向非殘疾人出租或者出售裝有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

第十六條禁止擅自在裝有機械動力裝置的機動車和殘疾人專用車上安裝或者改裝遮陽篷設施。

禁止在非機動車上安裝機械動力裝置上路行駛。

第十七條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軍車、贛O號牌車等裝有警報器的地方車輛等特種車輛,在無緊急情況和特殊任務時,應當嚴格按照交通標誌和道路交通管理規定行駛和停放,不得使用警報器和喇叭,不得隨意停放。

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加強對前款車輛的管理。對特種車輛、贛O號牌車輛和其他裝有警報器的地方車輛違反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對軍車違章行為依法予以處罰或者記錄,並將記錄情況和相應的處罰建議自記錄之日起10日內通報軍警部門。

第三章車輛駕駛

第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嚴格按照交通標誌和道路交通管理規定行駛和停放。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駕駛車輛時,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等交通管理相關證件;

(二)不得轉借、塗改或者偽造行駛證、駕駛證等交通管理相關證件,不得使用無效的交通管理相關證件;

(三)不得駕駛與駕駛證不符的車輛、未配備消防設備的車輛、安全設備不符合要求或者零部件失效的車輛、不符合裝載要求的車輛、號牌不全或者號牌字跡難以辨認的車輛;

(四)駕駛證及其他相關證件未按規定驗證或者驗證不合格的,不得繼續駕駛車輛;

(五)飲酒或者服用影響駕駛能力的藥物後不得駕駛車輛;

(六)患有影響駕駛能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的,不得駕駛車輛;

(七)不得裸體或穿拖鞋駕駛車輛;

(八)車門或車廂未關閉時,不準行駛,車輛行駛時不準上下乘客;

(九)駕駛車輛時不得吸煙、飲食、聊天、使用手機、查閱傳呼信息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不得向車外拋擲物品;

(十)駕駛二輪摩托車必須戴安全帽;

(十壹)不得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

(十二)市政府制定的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遇前方道路時,應當在本車道依次等候,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進入實行交通管制的車道;

(二)禁止車輛排隊等候或者進入非機動車道;

(三)禁止在人行橫道或者禁止停車區域停車。

機動車駕駛人在行駛中遇到執行公務的車隊時,應當主動避讓,不得中斷或者超越車隊。

第二十條駕駛裝有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應當按照規定申領駕駛證。在道路上行駛時,還應當持有殘疾人證、行駛證、駕駛證等相關證件,且只能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裏。

禁止非殘疾人駕駛裝有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駕駛非機動車:

(壹)醉酒的人;

(二)喪失正常駕駛能力的殘疾人不得駕駛除殘疾人專用車以外的非機動車;

(三)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得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四)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駕駛畜力車上路行駛。

第二十二條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時,不準駛入機動車道,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路段,允許靠右行駛;

(二)轉彎或者下車前,必須減速、回頭、伸手;

(三)不要離開把手或用手拿東西;

(四)不得牽引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五)騎自行車不得並行,人力三輪車、手推車和畜力車不得並行伴隨;

(六)不得在人行道、人行橫道上騎行或者穿越人行橫道;

(七)不得在車道上停留或者在道路上學騎自行車;

(8)除學齡前兒童外,不準騎自行車帶人。

(九)不得攜帶超高、超寬、超長的物品。

第四章行人和乘客

第二十三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上行走,在不劃分人行道的情況下靠道路右側行走;過車行道時,應當走人行橫道、立交橋或者地下通道,並遵守人行橫道燈光信號;沒有人行橫道燈的,應在確認安全的前提下通過。

行人不得攀爬或跨越道路護欄等交通隔離設施。

禁止散發印刷品廣告或者在道路上滑行、追逐打鬧以及其他妨礙車輛、行人正常通行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實施摩托車或非機動車通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緊靠非機動車道右側邊緣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駛的;

(二)橫過車行道時,按照行人通行規則行駛;

(三)不得並列實施。

第二十五條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和通勤車時,應當在站臺或者公安交警部門指定的地點等候,依次上車;

(二)不得在機動車道停留或者等候車輛和攔出租車;

(三)不得攔停在道路對面行駛的出租車;

(四)不得在車行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開關車門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通行;

(五)乘坐機動車時,不準妨礙駕駛員駕駛,不準向車外拋擲物品;

(六)乘坐小型客車時,前排乘客必須佩戴安全帶;

(七)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乘坐機動車,不得攜帶管制刀具和動物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和出租車;

(八)明知機動車駕駛人無駕駛證或者飲酒不準乘坐的;

(九)騎兩輪摩托車時,只能在駕駛座後方向前方向與駕駛人同騎,並佩戴安全帽。

第五章機動車噪聲控制

第二十六條秀川橋以東、大沙坪橋以南、東港立交橋以西、南山站北路、楊家橋以北(含以上路段)、西固福利路,禁止機動車鳴喇叭,禁止客運車輛使用高音喇叭喊話或者招攬乘客。

全市所有路段禁止機動車使用蒸汽喇叭。

禁止機動車用喇叭叫人。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在非鳴笛區域使用喇叭時,音量應當控制在105分貝以內,每次鳴笛不得超過半秒,連續鳴笛不得超過三次。

第二十八條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特種車輛和軍用車輛,安裝和使用示警燈、警報器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禁止在不執行緊急或特殊任務時使用報警器。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九條未經公安交警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妨礙交通安全的設施或者進行妨礙交通的活動。

禁止損毀、遮擋或者擅自設置、移動、拆除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電子監控設施等道路交通設施。

禁止在道路上曬糧、挖溝引水。

第三十條市政、公路管理部門因新建、拓寬、改建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其他單位因施工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手續。

施工單位應當服從公安交警部門的監督管理,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夜間設置照明設備。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進行施工。施工完畢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並經有關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及時恢復交通。

第三十壹條未經市公安交警部門批準並報市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上設置機動車停車場和非機動車停放點。

新建、擴建、改建大型建築、集貿市場和公共場所時,必須規劃設置相應規模的機動車停車場和非機動車停放點;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規劃建設時,應當就機動車停車場和非機動車停車點的規劃設置事先征得公安交警部門的同意。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科學合理規劃並設置港灣式停車站;主幹道未設計港灣式停車站的,不予批準建設。

第三十二條地方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站點和通勤站的調整,應當經市公安交警部門同意。

第三十三條在未修建立交橋、地下人行通道且遠離現有人行橫道的中小學校、幼兒園門前,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劃出人行橫道,並設置限制車輛行駛速度、註意兒童的標誌。

第三十四條初中、小學和幼兒園的學生和兒童放學後需要過馬路時,應當組織通行,小學生和兒童也應當由教師帶領或者由家長接送。

學生、兒童排隊過馬路時,各種車輛應停車讓行。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攜帶超長、超高、超寬的不可拆解物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品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公安交警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並按照批準的時限、速度、路線上路行駛。

第三十六條禁止貨運汽車、客貨汽車、農用車、拖拉機和摩托車載客。

達到報廢標準並終止使用的機動車,應當在公安交警部門的監督下進行解體。

第三十七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到達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主動搶救受傷人員或者運送物品。

交通警察可以要求走到交通事故現場的機動車駕駛人協助搶救受傷人員或者運送物品;對拒不協助的,可以強制征用其車輛,但完成救援任務後,應當及時歸還車輛,並向車主書面說明情況。

第三十八條客運汽車上發生賭博、詐騙、盜竊、搶劫等違法犯罪案件時,客運汽車銷售人員應當在確保乘客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根據情況予以制止或者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交警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0元:

(壹)不按照規定和道路交通標誌行走;

(二)攀爬或者跨越道路護欄等交通隔離設施;

(三)不遵守人行橫道信號的;

(四)騎二輪摩托車不坐在駕駛座後或者不戴安全帽的;

(五)小型客車前排乘客不系安全帶的;

(六)在道路上散發廣告材料或者有其他妨礙交通行為的;

(七)明知駕駛人無證駕駛或者醉酒駕駛仍乘坐其車輛的;

(八)不在規定的停車點停車或者在機動車道內停留妨礙交通的;

(九)機動車行駛時,伸出車外或者幹擾駕駛員駕駛、向車外拋擲物體的;

(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或者攜帶管制刀具、動物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的。

第四十條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交警部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壹)在人行道、人行天橋和機動車道上騎車;

(二)支持、並線行駛或者有其他妨礙交通行為的;

(三)騎自行車帶人(1學齡前兒童除外);

(四)停放車輛;

(五)闖紅燈或者越線停車,靠左停車等待信號;

(六)駕駛無安全制動裝置或者制動裝置失靈的車輛的;

(七)載物超高、超寬、超長;

(八)駕駛自帶機械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九)在禁行時間和禁行區域駕駛非機動車的;

(十)醉酒後乘車或者駕駛車輛的。

第四十壹條裝有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號牌不全上路行駛的,由公安交警部門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將裝有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出租、出售或者將裝有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駕駛給非殘疾人的,由公安交警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交警部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壹)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帽的;

(二)在禁止鳴喇叭區域鳴喇叭或者不按規定使用喇叭的;

(三)駕駛機動車超速、超載、超員或者超高、超寬、超長裝載的;

(四)變更車道或者停車、起步時不使用轉向燈的;

(五)在禁行區域駕駛拖拉機或者農用車的。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交警部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壹)裸體、穿拖鞋駕駛車輛或者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聊天、使用移動電話或者查閱傳呼機信息的;

(二)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或者逆向行駛,進入非機動車道的;

(三)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或者隨意變更車道的;

(四)駕駛安全裝置不符合要求、零部件失效、不符合裝載規定或者號牌字跡不清的機動車的;

(五)車輛行駛時不得靠邊停車或者上下乘客;

(六)在禁止停車的地方停放車輛。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交警部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壹)在禁行區域、禁行時間或者在相反方向的單行道上行駛並強行左轉的;

(二)不按規定超車、超車或者隨意超車、掉頭的;

(三)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四)公共汽車、電車不在車站停靠、不在公交車站候客、不在站外途中上下乘客、不開門招攬乘客以及行駛中相互追逐、搶奪乘客,或者不在規定時限內在公交專用道行駛的;

(五)其他機動車違反規定時間在公交專用道行駛或者停放的;

(六)遇有紅燈或者交通警察信號時,不依次排隊等候,穿插擁擠或者騎行道路中心實線的;

(七)遇有學生、兒童排隊過馬路不停車讓行的;

(八)特種車輛、軍車、贛O號牌車輛及其他裝有警報器的車輛在無緊急情況或特殊任務時使用警報器、喇叭或隨意停放;

(九)駕駛貨運汽車、客貨汽車、農用車、拖拉機和摩托車載客的。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交警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處以警告,並處3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壹)闖紅燈或者不聽交通警察指揮的;

(二)發生交通堵塞後,不依次等候強行通行的;

(三)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的;

(四)將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五)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六)使用轉借、冒用、偽造或者失效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通行證或者無證無照上路行駛,以及偽造、出借交通管理相關證件給他人的;

(七)公路長途客運車輛搶客、亂停亂放,造成交通堵塞的;

(八)發生交通事故後不及時報警,造成嚴重交通堵塞的;

(九)駕車穿越、超越或者不避讓執行公務的車隊。

第四十六條在長途汽車上設置賭博、詐騙、盜竊、搶奪財物或者其他擾亂乘車秩序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公路巡警部門處以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具結悔過。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交警部門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責令其承擔賠償責任:

(壹)損毀、遮擋或者擅自設置、移動、拆除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電子監控設施等道路交通設施;

(二)未經公安交警部門同意,在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妨礙交通安全的設施或者進行妨礙交通的活動;

(三)在道路上曬糧、挖溝引水。

第四十八條未經公安交警部門同意,擅自挖掘道路施工作業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依照本規定受到處罰的,公安交警部門還應當依照《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記分辦法》進行記分,並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交警部門在糾正和處罰交通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壹)傳喚;

(二)暫扣機動車、非機動車、非法占用攤點物品;

(三)牽引車輛、鎖死機動車車輪的;

(四)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憑證或者合格證、機動車行駛證;

(五)收繳非法裝置或許可證。

公安交警部門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證》,並當場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繳納罰款或者接受處罰後,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及時返還暫扣的車輛、物品和扣留憑證、照片。

第五十壹條機動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執行公安交警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公安交警部門可以依法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壹)不繳納罰款的;

(二)未經公安交警部門處理的;

(三)不參加交通違章記分考試的;

(四)經通知仍不領取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證的。

當事人經通知超過6個月未接受處理或者未到公安交警部門領取被扣留的車輛、物品和滯留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交警部門可以依法吊銷其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車輛、物品上繳財政部門。

第五十二條規定應當征得公安交警部門同意的事項,法律、法規和規章有相應程序和時限的,從其規定;沒有相應規定的,公安交警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商通知或者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答復,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對公安交警部門依照本規定作出的交通違法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或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五十四條公安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除公安交警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和實施交通違法處罰,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

公安交警部門在實施處罰時,不得扣留不屬於公安部門管理的各類證件和照片。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市公安局可以根據重大節慶活動和道路交通管理的實際需要,發布通告,實施交通管制,調整道路交通流向。

公安交警部門可以根據緊急情況和道路交通管理的實際需要,采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

執勤交通警察根據交通管理的實際需要,可以在現場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但事後應當向所在單位作出專題報告。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自2001 1 1起施行。

本規定發布前市政府和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部門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