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積極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失信者的傷害;
1.個人信用受損:失信者的個人信用記錄將受到嚴重影響,導致金融借貸、房屋租賃、就業等受到限制。
2.限制高消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失信被執行人將被限制高消費行為,包括乘坐飛機頭等艙、高鐵頭等艙;
3.對社會關系的影響:失信行為會被公眾知曉,可能對被執行人的人際關系和社會聲譽產生負面影響;
4.法律責任加重:失信者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5.限制旅行自由:失信者可能被限制出境,影響其在國內外的自由流動;
6.對家庭成員的影響:在某些情況下,失信者的不良信用記錄可能會對其家庭成員的信用狀況和社會活動產生間接影響。
綜上所述,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其個人信用將受到損害,高消費將受到限制,社會關系將受到影響,法律責任將加重,出行自由將受到限制,家庭成員將受到影響。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壹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有履行能力,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通過偽造證據、暴力或威脅阻礙或抗拒處決;
——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違反消費限制令;
——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