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士官除家屬臨時到來期間,必須留在連隊(基層單位)。居住在部隊駐地附近的已婚士官,經作戰級以上單位領導批準,在節假日不值班或執行其他職務時,可以回家住宿。在邊遠艱苦地區的倉庫、雷達站、通信線路維護站等單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在生活居住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經師以上單位領導批準,其家屬可以來隊居住;單位需要招收工人時,應優先招收士官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