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用充電樁即商用充電樁在充電過程中,如果電池發生爆炸,給電動車車主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此時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對於這個問題,雖然目前還沒有公開報道過這樣的案例,但是在未來電動車越來越多的情況下,發生的概率還是比較大的。
本文在此作壹探討,以期有助於今後爭議的解決。
1.從電動車車主的角度來說。
對於電動汽車的車主來說,有兩種替代補救措施:
(1)起訴充電樁運營方,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在於,電動車車主在充電過程中與充電樁運營方形成了服務與被服務的合同關系,充電樁運營方的不當履行行為構成違約,給電動車車主造成了人身和財產損害。根據《合同法》第107條,業主應當承擔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充電樁運營方抗辯的,可以申請電動車電池的鑒定。如果鑒定結論顯示電池爆炸是由於電池本身質量缺陷造成的,那麽充電樁運營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起訴電動汽車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是,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因此,電動車車主可以要求電動車生產企業或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電動車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行抗辯,可以先申請鑒定,確定產品是否存在缺陷。被認定有缺陷的,能夠證明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的下列免責事由的,可以不承擔責任。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造成損害的缺陷不存在;
(3)產品投入流通時,科技水平無法發現缺陷的存在。
2.從充電樁運營商的角度來說。
如果充電樁運營方在訴訟過程中最終被判定對電動車車主承擔違約責任,那麽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轉移或減少損失。
(1)檢查充電樁的充電系統是否有問題。
如果是交流充電樁,可以先按照現行行業標準NB/T33002《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進行判斷;如果是充電器,可以先按照現行行業標準NB/T33001《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充電技術條件》進行判斷。
如果初步判斷有問題,可以向更權威的鑒定機構提交鑒定申請,掌握有利證據。
如果最終鑒定結論顯示充電系統存在問題導致電動車電池過充、過熱等問題,那麽可以起訴充電系統的生產廠家或銷售商(如果是自己生產的,可以檢查是否是外包安裝施工造成的)。
(2)與充電樁充電系統供應商明確約定相應的質量標準、驗收標準和質量保證期;
(3)與充電用戶明確約定電池本身造成第三人或者充電用戶人身、財產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4)在充電樁上或旁邊設立明顯標誌,介紹正確操作方法,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風險和常見的不當操作,並附專門接聽電話;
(5)在充電場所安裝監控,註意完整保存相應的視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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