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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二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性:

房屋租賃合同需要具備以下特征:第壹,房屋租賃合同是轉讓房屋使用權的合同。第二,房屋租賃合同是壹種承諾、雙務、有償合同。第三,房屋租賃合同是臨時性的。轉租需要簽訂轉租合同。轉租合同有效,未被終止。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必須符合法定條件,轉租合同的內容與轉租合同的內容相適應。

轉租合同是房屋租賃合同的壹種,其生效首先應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生效的壹般條件。此外,房屋轉租合同的生效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房屋租賃合同有效且未被解除。第二,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除有特別約定外,通常認定承租人用收益使用和出租房屋。第三,轉租人必須符合法定條件。轉租人必須完全符合法律對承租人主體資格的要求。法律、法規、規章限制承租人主體資格的,完全適用於轉租承租人。第四,轉租合同的內容與租賃合同的內容相兼容。房屋轉租合同是以房屋租賃合同為基礎的合同,所以內容必須適配,否則不生效。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716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