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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在房東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租房屋,收取轉讓費。我該怎麽辦?

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無論房屋租賃合同中是否明確約定轉租協議,承租人轉租時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出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有權收回。

法律分析

現實生活中,租房的情況很多。租房時,為了保護雙方的利益,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在簽訂合同時,需要註意的是,相關事項必須盡可能以書面形式體現在合同中,任何口頭承諾均視為無效。短租長租要說清楚,轉租協議可以提前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遵循壹般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應當包括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個人信息、租賃房屋的情況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即主要包括房屋的地址、房間數量、使用面積、房屋的家具家電、層次布局、裝修設施、月租金金額、支付租金的日期和方式、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賃方式等。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本合同自成立時起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租賃合同壹經簽訂,雙方應按約定履行。但根據具體情況,合同法中也有規定,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違約方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租賃合同中,如果承租人不想租,應提前告知房東,讓房東有壹定的時間尋找下壹個承租人,承租人應對造成的損失進行合理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壹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租賃期限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