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協商簽訂合同。
(2)房屋的具體情況房屋的具體位置。
(3)住房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租金。
(6)出租人負責房屋修繕。
(7)房屋情況發生變化時,承租人應愛護房屋及各種設施。
(8)關於轉租的約定部分承租人將房屋出租用於自住以外的用途。
(九)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0)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