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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之後的融資租賃業務銷量如何?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

(1)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或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已支付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利息)、債券發行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或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售後租回服務,扣除對外支付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貸款利息和人民幣貸款利息)和債券發行利息後的余額視為銷售額。

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試點納稅人實收資本達到16年5月17億元的,自達標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後實收資本未達到65438+7億元,但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316年7月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在16年8月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