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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與法律相關的論文5000-8000

我的創意

論意思自治與信賴利益保護

我國《民法通則》(1986)對違約責任規定如下: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西方法律經濟分析學派認為,如果違約方在補償對方預期利益損失後仍有盈余或仍有收益,那麽就應該違約。另壹種觀點認為,繼續履行合同作為違約的救濟方式是不合適的。我國的規定旨在保護合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而經濟分析學派的中心思想是謀取利益,即為了獲得對自己更有利的利益,妳可以基於自己的意誌不被法律指責地履行合同。本文主要通過對這兩個概念的比較分析,探討意思自治對合同履行和信賴利益保護的影響。

關鍵詞:意思自治,信托利益合同變更

第壹,對意思自治的探索

1,意思自治的內容

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體可以通過表達自己的意思來形成私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權利和義務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它與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壹起貫穿於整個民法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這些法律都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國家原則上不直接幹預。只有當當事方之間的爭端無法通過協商解決時,國家才能幹預。壹般由司法機關或仲裁機關做出判決。本質是尊重民事主體的自由選擇,體現為契約自由。

2.意思自治的歷史發展。

可以說從羅馬法就可以看出意思自治的淵源,比如市民社會理論就是他的基礎。是法國法學家查理·杜梅林明確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則在《法國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體現,並成為合同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不局限於合同法的範圍。它與個人本位、權利至上的理念壹起,成為自有資本主義時期私法制度的理論支柱和基石。

3.經濟分析法學派對違約責任的看法

從私法的角度來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在我國合同法中可以理解為基於自己的真實意思設立、變更和解除合同,不受他人的幹涉和脅迫。在不違反法律的條件下,私法主體自願達成的協議優先於私法而適用。具體可分為締約自由、履行自由、內容自治、形式自治和違約救濟自治。這就涉及到我的摘要中提到的經濟分析學派的觀點。這個學派的代表人物博納馬法官在壹次審判中說:“即使違約是故意的,也可能不受懲罰,允諾人可能會發現自己的允諾對第三方更有價值。如果是這樣的話,只要他賠償了合同對方的實際損失,那麽就應該允許他違背當初的承諾,這是對社會利益的促進。”

這與當時的社會潮流密切相關。資本主義的快速發展是建立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的。為了遵守合同的履行而獲得更少的利益卻損失更多的利益是不符合市場經濟的本質的。

但是,對於實際履行是否應當成為違約救濟的問題,存在不同的觀點。中國民法通則是肯定的,而壹些重視“人和”的西方法學家持相反意見。他們認為,強迫違約方繼續履行他不想繼續履行的合同既不經濟也不現實。因為二次違約的可能性很大,會伴隨著二次訴訟,會極大的限制市場經濟的發展,因為時間就是金錢,資金流動的速度決定了利益的收獲。它基本上限制了違約者的意誌自由。中國法院通常會讓敗訴的違約方不情願地繼續與對方合作。有了上次的不愉快經歷,雙方差距相當大,合同履行前景不容樂觀。我國的立場是保護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所以有這樣的規定。因為有些合同不僅可以通過貨幣補償使守約方獲得預期利益,如租賃合同、運輸合同等。

第二,信托利益的探索

1,信托利益的定義

信賴利益是指壹方當事人基於對另壹方當事人將與之訂立合同的合理信任而產生的利益。我們在訂立合同的時候,都有自己預期的利益目標,而履行合同的意義就在於實現這個目標,從而把利益變成現實。如果違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合同,這種預期利益就會受到損害。守約方可以根據所遭受的損失向違約方要求賠償。此外,締約過失責任也是基於這種信賴利益,構成要件之壹是,“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者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沒有損失就不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是指相對人因為相信合同會有效成立但合同不成立或無效而遭受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建立在合理信任的基礎上,即在締約階段,壹方的行為已經使另壹方相信合同可以成立或者有效。如果不能從客觀事實上信賴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即使妳已經支付了大量費用,這也是承辦人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認定為信賴利益的損失。”

2.典型的禮物合同

根據英美法的原則,無對價合同也可以依據信托利益執行,可以將無對價的贈與合同變成可執行的合同,受到法院的保護。前提是受諾人對贈與的承諾給予信任,並實施信任行為。我國《合同法》第186條限制贈與人撤銷贈與合同,包括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第188條規定,贈與人未按照上述贈與合同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這壹規定類似於英美法的相關理論。立法的初衷是保護受贈人的信托利益不受損失。

但根據《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這項立法的出發點是保護捐贈人的自主權。但可以在承諾的相對人未受損害的前提下撤銷。比如,傷者為了接受捐贈人捐贈的財產,辭去了工作。可以說,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是立法技術為在保護信賴利益和意誌自由之間尋找平衡而做出的典型努力。

3.個案分析

舉壹個更直觀的真實案例,更有利於我們了解信托利益的地位。原告李某發現丈夫與妹妹李某有染,氣得生病住院。李小謀答應賠償妹妹8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當時雙方簽署了相關協議。只是李小謀履行了其中的5000元就反悔了。李很生氣,把妹妹告上了法庭。李小謀也提起反訴,法院駁回。有觀點認為,被告與原告前夫的婚外情違反倫理道德,應該受到道德輿論的譴責。因此,承諾賠償原告精神損失的行為因未納入我國現行調整範圍,屬於自然債務,不具有法律強制保護的性質。如果被告不願意履行,原告也不能對她怎麽樣,這是沒有法律支持的。我認為持這種觀點的人忽略了信托利益的問題。本案中,如果姐姐在沒有任何附加條件,包括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接受了妹妹精神損害賠償的8萬元,而她選擇接受賠償以獲得精神安慰,可以說不僅挽回了丈夫和妹妹的面子,也為大家做了壹次很好的離別。其實是基於對妹妹承諾的信任,可以說是壹個很好的發展趨勢。但妹妹並沒有按照承諾行事,這種違約行為加重了對她的打擊。允許這種違約行為發生,甚至承認其合法性,是不公平的。法院最終判決也是為了保護原告的信托利益。可見,信托利益是當代民法體系中的壹個重要觀點。

第三,如何尋求信托利益與意思自治的平衡。

從以上綜合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民法立法技術中保護信賴利益與意思自治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尤其是在合同法中。

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立法基礎,也作為壹項基本原則貫穿於整個民法體系,民法當然需要對其進行深度保護。可以說,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靈魂。保護意思自治有利於合同法乃至整個民法的快速發展。現實意義在於,中國目前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如果我們能夠更好地允許意誌自由和契約自由,減少政府的幹預,我們壹定會積極調動市場經營者的積極性,那麽市場的繁榮必然會大大豐富這方面的理論理論,這個前途可以說是比較光明的。市場繁榮的同時,也增加了市場混亂的可能性。眾所周知,市場經濟是滯後的,自發的,盲目的。盲目追求自由而沒有政府管制是不可能的,絕對自由化的市場經濟必然帶來可預見的壞結果。上世紀30年代的大蕭條就是壹個很好的證明。另壹個問題是,如果允許經濟分析學派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而拒絕履行已經生效的合同,市場主體就會變得缺乏信任和安全感,不利於市場經濟的長遠發展。因此,我認為,在促進意誌自由的同時,應適當保持政府的引導作用。如前所述,減少政府幹預是指壹些不必要的任意幹預,可以適當放寬企業註冊和上市交易的限制,降低門檻。再看信托利益的保護,從《合同法》第186條可以看出,意思自治保護的前提是不得侵害相對人的信托利益。那麽能否得出結論,保護意誌自由的前提是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違背公序良俗,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意味著自由是完美無瑕的。

最後,我認為未來的立法應該完善對意思自治的保護,只要不違反損害他人信賴利益的最低限度。比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違約責任作出不同的規定,對於那些能夠以貨幣補償的形式彌補守約方損失的合同,可以遵循經濟分析學派的理論。而且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適當增加賠償金額。這時,賠償的真正意義就變成了利益共享,對雙方都有利。對於為實現預期效益而必須履行的合同,仍可按照原規定,通過繼續履行合同的方式解決。

參考資料:民法通則,法學學生考試法律法規,北京大學法律實務前沿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