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申請程序:
1.申請人到當地派出所,填寫居住證申請表並簽字,提交居住證申請表及證明材料。
2.相關部門審核:審核申請人的申請條件和證明材料(審核後退回)。
3.人像領取後,開具居住證回執(憑回執領取居住證)。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當地派出所或者公安局提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照片以及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