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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輕鋼龍骨和活動板房在頂樓建房違法嗎?

頂樓用輕鋼龍骨和活動板房搭建的房子,確實是違建。請參見以下相關規定:

上海市違法建設強制處罰規定

第壹條為便於整治本市違法建築物和構築物,改善市容市貌,根據《上海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規劃條例》)和《上海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有房屋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下列未經公房產權人同意的建築,屬於違反公房管理規定的建築(以下簡稱違章建築),由房管部門處理:

(壹)在陽臺上搭建封閉或部分封閉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天井內搭建封閉或部分封閉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條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屬於規劃法規所稱的違法建築,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a)有高架屋頂的住房和建築物;

(二)花園住宅和公寓庭院內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三)街坊、裏弄、新村建設的房屋外墻附著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逾期未拆除且未占用道路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第四條占用道路(含人行道)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建築,未經公安部門、規劃行政部門批準或者雖經批準但逾期未拆除的,由公安部門處理或者由公安部門、規劃行政部門共同處理。

第五條未經公房所有權人同意和規劃管理部門許可,在露臺上修建的局部封閉的建築物、構築物為違章建築,由房管部門處理;搭建在露臺上的封閉建築物、構築物為違章建築,由房管部門核實後移交規劃管理部門。

第六條未經公有房屋產權人同意,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築層數,是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法建築。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違法建築,為妨礙公眾安全和交通的違法建築:

(壹)建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裏弄、新村通道內的;

(二)利用建築物之間的縫隙或者懸挑建築物;

(三)建築物、構築物超過原建築承重結構荷載的;

(4)建在市政和公共設施上的(包括地下管線);

(五)其他已經妨礙或者可能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第八條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按《公房條例》和《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區(縣)房管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使部分職權處理違法構築物和建築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委托權限內以主管部門的名義行使職權。

第十條在整治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時,區(縣)兩個以上主管部門發生爭議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第十壹條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法建築應限期拆除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沒收。

第十二條對於違章建築、違章建築,依法必須限期糾正、拆除或沒收,不能只罰款不處理。

第十三條公私房屋的違章建築,參照《公有房屋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築,壹經發現,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立即停止;如不聽勸阻繼續施工,可強制拆除。

第十五條對妨礙公眾* * *安全和交通的違法建築,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劃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等處理。按以下程序予以拆除:

(壹)規劃管理部門依據職權調查取證,查明違法建築事實;

(二)規劃管理部門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決定。其中,對於壹塊違法建築,區(縣)人民政府將下達統壹整改通知書。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第十六條證明違法建築、違法建築的證據:

(壹)舉報或者要求整改違法建築物、構築物的信函或者聲明;

(二)違法構築物和違法建築的記錄、照片或者錄像;

(三)詢問鄰居和他人的調查筆錄;

(四)違法構築物和違法建築行為人的陳述和筆錄;

(五)違法建設和違法建設的其他證據。

第十七條當事人和他人妨礙、阻撓執法人員查處違法建築、違法構築物,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七款處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查處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強制拆除違章建築、違章建築、人工費、垃圾清理費等,主管部門應作出行政決定,承擔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費用。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作出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承接違法建築、違章建築的,主管部門應對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負責整治違法建築物、構築物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本規定自壹九九三年八月壹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