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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說租賃權是債權?

法律解析: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租賃是壹種財產使用權轉移的民事活動。房屋租賃不轉移房屋的所有權,而是房屋所有權人在壹定期限內將房屋的使用權和占用面積內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給承租人。也就是說,只有承租人通過合同購買了為業主行使某些權利的權利。他行使的權利可能包括類似用益物權的方面,但他只對所有人行使,是相對的。所以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是債權,不是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