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修或者擴建所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