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壹條第二款,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和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在拍賣財產上繼續存在,影響優先擔保權或者其他優先權利實現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解除後拍賣。“帶租拍賣”隱含的前提條件是承租人阻止受讓人在租賃期間交出被執行人的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