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壹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在同壹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住宅位於同壹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