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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的維修義務

法律分析:在租賃合同中,壹般由出租人負責維修,所以應該在合同中明確。出租人負責房屋、附屬設施和配套家用電器的維護和維修,並承擔維修費用。

出租人未及時修繕房屋,未盡到檢查維修義務,導致房屋倒塌或者發生其他破壞性事故,給承租人人身財產帶來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損壞是由於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的,雖然出租人也有責任維修,但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