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條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由政府資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有關部門在制定醫療保險措施時,應當照顧老年人。
第三十條國家逐步推行長期護理,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長期生活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壹條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醫療、住房或者其他幫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確實無贍養、扶養能力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贍養或者扶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流浪乞討、被遺棄的老年人提供救助。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改造危舊房時,應當優先考慮符合條件的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