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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的租賃期限是多久?

民法典中的房屋租賃期限是在20年的租賃期限內,由雙方協商確定。當事人簽訂的每份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滿房屋的續租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也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租賃期限無效。

房屋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條件如下:

1.承租人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轉讓或出借的。

2.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眾利益的。

3.承租人在壹定期限內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4.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房屋或附屬設備嚴重損壞,承租人拒絕修理或賠償的。

6.出租人確因家庭人口增加等不可預見的原因需要收回房屋用於自住,或者出租房屋損壞嚴重,有傾倒危險,需要重建,且確有房管部門的。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終止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章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