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條件如下:
1.承租人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轉讓或出借的。
2.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眾利益的。
3.承租人在壹定期限內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4.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房屋或附屬設備嚴重損壞,承租人拒絕修理或賠償的。
6.出租人確因家庭人口增加等不可預見的原因需要收回房屋用於自住,或者出租房屋損壞嚴重,有傾倒危險,需要重建,且確有房管部門的。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終止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章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