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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工地活動房租賃價格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促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城市區域內建築垃圾的收集、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和利用等處置和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包括建築垃圾和裝修垃圾。建築垃圾是指在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或者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等廢棄物;裝修垃圾是指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廢料等廢棄物。第三條建築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本市建築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資源化利用和組織協調工作。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垃圾管理和行政處罰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國土、環保、住建、交通、水利、規劃、公共資源交易和行政審批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市高新區管委會、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建築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服務中心應當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建築垃圾的源頭管理和協調工作。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各區政府和市住建、交通、公安等部門建立建築垃圾管理信息系統,各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將建築垃圾管理相關信息納入信息系統。第七條建築垃圾再生資源利用特許經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組織實施。第八條支持和鼓勵研究開發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鼓勵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優先開發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逐步實現建築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第九條建築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20日內,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劃,辦理處置手續,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建築垃圾處置方案(建築垃圾總量、計劃處置量、土方工程計劃工期、處置場地)。

低窪地、廢溝塘、礦塘口、灘塗需要回填的,接收單位應當在征求水利部門意見後,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辦理處置手續。第十條建築垃圾產生單位在申報處置計劃時,應當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建築垃圾處置費。第十壹條建築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施工現場設立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置公示牌,標明運輸單位名稱、管理要求、清運審批部門、時間和投訴電話;

(2)在工地出入口安裝車輛沖洗視頻監控系統,接入“數字城管”管理平臺;

(三)距施工現場出入口不少於50米,有緩沖硬化路面和標準化沖洗設備;

(四)建立進出工地車輛監管制度,離開工地的車輛車身和車輪應沖洗幹凈;

(五)對施工現場產生的建築垃圾進行分類,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中;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通過招標、協議等方式產生。,選擇信用評價良好的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承擔建築垃圾運輸項目。第十三條建築垃圾運輸單位運輸建築垃圾前,應當向市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建築垃圾處置許可,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時間、路線、處置地點的名稱,建設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

(二)有處置場地平面圖和路線圖,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三)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行駛證;

(五)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維護和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實施,有滿足車輛停放需要的停車場和沖洗設備;

(六)有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建築垃圾處置核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