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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維修的責任有哪些?

1.出租人有修繕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本法第二百壹十六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出租人履行修繕義務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壹條規定:“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需要註意的是,在明顯無法修復房屋的情況下,承租人可以通過請求解除租賃合同的方式進行權利救濟。

第三,出租人的修繕義務是以承租人沒有過錯為前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也就是說,承租人故意損壞租賃物或者對租賃物的損壞有過錯,不僅無權要求出租人修理,還可以賠償出租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