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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拆遷安置房租賃合同的補償辦法

拆遷補償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房屋產權調換。

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房屋調換的價格,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拆除公益性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給予拆遷補償。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拆遷產權不清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拆遷有抵押權的房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擔保法律的規定執行。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用房使用者應當按時騰退周轉用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拆遷人或者自行安排住所的承租人,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周轉房使用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安置協議。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裁決。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