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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維護設計市場公平競爭,保護招標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設計水平,根據《珠海市城市規劃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珠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負責全市城市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招標管理工作。

凡按本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城市規劃建設項目設計,均應在珠海市建設工程和經營性土地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第三條城市規劃建設項目設計招標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可采用以下兩種方式:

(壹)公開招標:通過珠海建設工程、經營性土地交易中心或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有效方式發布招標公告;

(2)邀請招標:向資質等級和行業範圍符合招標要求的設計單位發出定向、選擇性的投標邀請書。第四條下列建設工程詳細規劃設計必須進行方案設計招標:

(壹)詳細規劃;

1.市(區)級行政、金融、商業、文化、科技、會展、娛樂中心的規劃;

2.商業步行街、主幹道街景和主要城市廣場的規劃;

3.重大風景旅遊區、文物保護區和大中型公園的規劃;

4.城市門戶地區、重要景觀地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規劃;

5.用地面積5萬平方米(含5萬平方米)以上的工業、住宅、綜合社區規劃。

(2)建設項目方案設計:

1.重要公共建築、市(區)行政辦公樓、體育館、大劇院、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大型商場、大型遊樂園、火車站、機場、港口、長途汽車站等主體建築。;

2.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含2萬平方米)、高度18層以上(含18層)的大型居住建築、辦公建築和綜合建築;

3.位置顯著、對城市景觀影響較大的建築:城市制高點、城市門戶、重要城市廣場、風景園林區等主要建築;

4.有紀念性、象征性和特殊要求的建築:文物、大型城市雕塑等建築;

5.建設單位要求招標的建設項目。第五條按照建設月城市規劃建設項目設計招標的規定,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在審批建設用地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明確規劃設計要點。對於必須進行方案設計招標而未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有權不受理方案設計審查。第六條按照本規定,必須進行城市規劃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招標的建設項目和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用地紅線圖規劃設計要點等文件)後,到市規劃國土資源局辦理招標立項,並在立項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發標前的組織工作。第七條招標單位有權選擇招標方式。邀請招標時,未被邀請的設計單位也可參與投標,其設計成果在評標時應與被邀請的設計單位同等對待。第八條實行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應當有三個以上投標人。第九條城市規劃建設項目設計招標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招標人和* *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確定的招標人;

(二)招標單位擬定招標文件,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審查確定;

(3)招標單位召開招標發布會,發布招標文件,組織現場踏勘;

(四)招標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接受招標文件;

(五)招標單位和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審查投標文件,確認投標文件有效;

(6)招標單位和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組織評標委員會召開評標會議,確定中標方案;

(七)中標人改進方案設計;

(八)設計文件送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審查。第十條設計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依據城市規劃和建設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定,並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第十壹條設計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建設項目、基地等;

(二)建設項目的城市規劃控制要求,包括規劃設計要點、項目本身的技術要求、環境景觀要求、分期建設要求;

(3)對成果的要求,包括文本、說明、經濟技術指標、圖紙、電子文件和模型的數量、深度和規格;

(四)其他要求,包括招標起止期、階段進度、提交結果和評標日期、授予數量、授予方式和標準等。第十二條招標文件發出後,招標人不得擅自改變其內容或附加條件。如確需變更和補充,招標人應在15截止時間前,經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批準後,書面通知招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