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可以選擇以下處理方式:
(壹)辦理。
(二)通過用工單位(包括按累計扣繳法從其勞動報酬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單位)。
納稅人要求代理的,由單位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完成最終申報和退(補)稅。
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當在2023年4月30日前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與單位確認,並補充2022年度在單位以外